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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重视安全生产事后监管

2008-11-1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可分为三种: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是指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即各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审批验收等,其设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事中监管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运行中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等;事后监管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包括查明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以及及时总结教训、教育其他相关单位、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等。

  事前监管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设定的内容和要求。目前,安全生产事前监管在各地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开展得也比较到位。                                       

  事中监管一般是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而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主要任务。由于监管对象的确定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监管的内容、形式、频度都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也同样带有主观性,事中监管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面广量大,监管者不可能完成事中监管中的每一个步骤,而事故恰恰是在没有监管的环节中发生,这种情况,只能说明监管不到位。根据监管力量的有限和政府、企业在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上,决定了监管的重点、着力点只能放在事后监管上。

  事后监管是以事故发生的单位作为明确的监管目标,避免了事中监管的不确定性。事故的发生是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和其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而导致的结果,换言之,企业发生事故,是因为运作中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而导致的,如果不加以重视,一定会重蹈覆辙。

  事后监管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第493号令和国家总局出台的第13号令,让《刑法》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条款更加明细化,使事后监管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强。虽然法律有所进步,然而缺陷依然存在,目前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比如对于事故分级的概念不清晰。

  事后监管的全部意义并不仅限于事故责任的追究,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惩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促使其吸取教训和重视生产安全,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警示后人。因此,事后监管必须在重视大事故的同时也同样重视小事故,不仅要重视死亡事故,也要重视受伤事故。

  事故发生有其内在的规律。按照比较经典的海因里西事故法则,在机械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29:300,由此推断,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一个地区在一个时期,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和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进一步分析,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也应该遵循一定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1:3,重伤和轻伤的比例关系为1:10。假定有一个一百万人口的县,每年有100人死于生产安全事故,那么一般就会有300个人受重伤, 12000人受轻伤,事故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的数量应该为正态分布,如下图所示:

 

  小洞不补,大洞成祸。小事故不防范、不处理、不吸取教训,离大事故的发生也就不远了。一般而言:一个地方的一段时期,小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大事故也必然不发生或少发生,小事故是大事故发生的预兆或前奏。消除了事故隐患,也就基本消除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不发生小事故,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大为降低。

  也并不是所有发生的事故我们都能监管到位,实际上我们事后监管也只能局限于伤害事故。如前分析,按全国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死亡率1/10000计算,一个有100万人口的县每年发生100人的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那么相应重伤和相应存在的事故隐患数就应该是更加惊人的了。事中监管的目的就是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然而,面对所有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事故隐患数量,有限的监管人员可能面面俱到吗?不可能。那如果监管不到位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要追究监管者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显然是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无限化,实际上这样也似乎行不通。因此,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事后监管上。

  首先是重伤一人以上的事故(包括各种职业病事故),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调查权限必须无一遗漏地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彻查原因,明确责任,组织讨论,通报并告诫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引以为戒,亡羊补牢,而不是委托企业自己调查。对轻伤事故(如果将擦破了皮、扭伤了脚等轻微伤也算轻伤显然也不现实,有必要引进法医学中轻微伤的概念,也区别于轻伤,或者按照失能天数概念将轻伤和轻微伤区别)应当由乡镇级的安监人员来调查处理,安监人员通过大量的事故调查处理,积累感性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这里,可以明确了事中检查和无伤害事故的处理,应该是以企业自身为主,当然,监管部门也可以收集数据,统计分析,从中找出规律,进一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事后监管也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成效。企业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面对铁的事实,管理者会比较重视,一般也愿意配合监管,对提出的整改意见也比较容易接受。而事中监管却要看管理者理解安全生产重要性的程度,不理解的管理者经常会说:我们这里从来没有出过事故,你们不要找事情做,或者嘴上答应整改,可就是没有实际行动。

  当然,在局部地区的特定时期,减少甚至杜绝了小事故并不一定就减少或者杜绝了大事故的发生,确实有在没有任何小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发生大事故,尤其是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下,因此,事后监管必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相结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很可能在从没有发生小事故的情况下,一下子发生了重大事故。所以,监管部门要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作为事中监管的重点。

  就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来看,真正要做到不放过小事故至少还必须建立起三个机制:

  首先,要象重视职工死亡事故的上报一样重视轻重伤事故的上报。建立完善的各类事故上报制度,比如上报网络等。拓宽上报渠道,事故发生单位作为上报主体,另外将收治工伤的医疗机构、接受工伤认定的部门列入事故上报责任单位,各级安监部门特别是县级安监部门要畅通收报和上报渠道。

  其次,强化和重视对事故瞒报的责任追究。采取对事故瞒报者,一经查实、决不姑息的举措。

  再次,改进目前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的考核方式:事故发生的多少、事故死亡人数只能作为考核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工作的一个参考指标,不能绝对化;引进事故发现率、调查处理率、及时上报率、事故调查准确率等考核指标;要求各地方阶段性地对事故发生作总结分析,寻找事故发生的规律、确定各地的安全监管的重点。

  重视事后监管,就像亡羊补牢一样,尤未为晚。目前,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要不放过小事故,同时重视大小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分析,这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