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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承包的安全监察

2009-04-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许多地区和单位对检修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有的通过机构改革实行集中检修制,将检修机构从生产单位分离出来;有的实行承包制,将检修工程承包给内部或外部的施工单位。近年来由于工程承包,放松了安全管理,不仅发生许多人身伤亡事故,由于检修质量不良也造成许多设备事故。因此,安全监察工程师对检修工程承包的安全管理应加大监察力度,一般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会同生技部门等单位,按部颁《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企业的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不论是内部承包或外部承包,都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安全员,30人以下的,也必须有兼职安全员。

  (3)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本企业和承包方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安规》要求设置监护人。

  (5)在施工中承包单位承担以下安全责任,安全监察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1)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并考试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为带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焊接等必须经过有关部的专业培训考虑合格,持证上岗;

  3)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4)严禁使用未成年或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起重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在施工中发现承包工作中有严重违章作业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忽视检修质量的现象,应立即停止其工作,令其进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曝光等。

  (6)车间(工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包括劳务),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或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