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审查的总原则是:以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树立全局观点;从实际出发,以我国国情和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为基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既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
设计单位的设计业务性质和能力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等级要求。不具备设计资格,又没有设计能力的单位不能承接设计任务;
报审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中所提出的职业危害,应针对该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和自然条件;
初步设计中所采取的控制或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的措施和方法,应针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发生的危害;
实现控制和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的具体手段和设施应针对项目的专业性质、特点、规模和所处的地理环境;
控制、消除有害危险因素的措施、方法、手段应符合具体的经济技术状况。
(2) 科学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审查时分析、论证控制和消除有害、危险因素的措施、方法、手段和设施的科学性;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与主体工程间的组合是否符合科学要求,方案的优选等.
(3)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及面广、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有关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要求,把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好,保证其建设资金的落实。对一些危害较小,而目前技术条件不够或治理投资浩大,效果又达不到预期要求的项目,则允许通过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防护技能达到劳动卫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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