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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设施安全检查表/发生煤气站安全检查表

2004-10-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说明

    煤气设施在运行、操作、维修中稍有设备故障,处理不当或不安全行为,就会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所以,加强煤气设施的动态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控制不安全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煤气站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是用来消除暂时故障、保护人身安全的。这种装置和设施,必须是灵敏、可靠。

    煤气站人员还必须有强烈的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意识,学会排除故障和现场急救法,提高消灾救护能力。

    1 设备检查

    1.0 煤气站区置位。

    1.1.1 煤气站应布置在工厂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1.1.2 冷煤气站煤气发生炉厂房应与其它生产厂分开布置,距生产车间应大于或等于40m,小型煤气站(厂)可与用煤气的车间厂房相邻。但应与防火墙隔发,其距离依热煤气的产量而定。当产量小于500m3/h时,可与用户直接连接,用防火墙隔开;而至其它车间应不小于13m。当产量为5000~35000m3/h时,与用户车间应相距13m。

    1.1.3 厂外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周围应有大于或等于2m高的围墙,非煤气站使用的铁路、道路,不准穿越煤气站区域。

    1.1.4 煤气站与居民区的距离:煤气产量大于50000m3/h为1000m;25000~50000m3/h为500m;5000~25000m3/h为300m;小于5000m3/h为100m。

    1.0 煤气站区布置

    1.2.1 煤气站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宽度大于或等于3.5m,并设有回车道。

    1.2.2 煤气发生炉应单列,外壳之间距离大于或等于3m。

    1.2.3 主厂房内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离用作通道不应小于1.5m

    1.2.4 煤气净化设备应排成一行,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5m

    1.2.5 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和机器间的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为0.8~1.2m。如用作通道则应不小于1.5~2m。

    1.2.6 鼓风机的吸风口应设在室外,且有防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1.2.7 循环水沟应设有盖板、沉淀池,冷、热水,周围应有护栏。

    1.0 煤气站防火、防爆、隔声的要求

    1.3.1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厂房、房顶、房架、地板沟必须为金属结构或混凝土结构。

    1.3.2 煤气排送机和机器间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1.3.3 主厂房的运煤贮煤层,当煤气有可能从加煤机漏入煤斗时,属Q—3级爆炸危险场所,其它均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应有防爆措施。

    1.3.4 煤气排送机间、机器间属Q—3级爆炸危险场所,应有防爆措施。

    1.3.5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煤场属H-3级;煤斗间,破碎筛分间、输煤带或输送机走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1.3.6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房属Q—3级爆炸危险场所。

    1.3.7 各层完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但每层面积不超过10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3.8 煤气操作层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6次。

    1.3.9 站房的噪声小于85dB(A)。值班室,化验室、整流式仪表室、通风机间均应有隔音措施。

    1.3.10 露天煤库,煤气贮气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1.0 煤气生产安全要求

    1.4.1 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2 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好。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产。

    1.4.3 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1.4.4 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物体作点火助燃剂。

    1.4.5 用点火棒点火,禁止进入炉内点火,适时关闭透炉孔

    1.4.6 生产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炉底压力必须大于炉出压力50cm(H2O)

    1.4.7 当炉出压力剧烈降低或系统内压力剧烈波动时,禁止打开透炉孔。运行中,不开汽封则不准打开透炉孔。

    1.4.8 生产炉运行时,禁止打开自然风阀及鼓风箱的清理孔;冷、热备用炉的竖管水封必须保持上部溢流;热备用炉的透孔炉,严禁打开和加煤。

    1.4.9 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5%时,不准与网路接通。

    1.4.10 停电时,迅速关空气阀,加大饱和蒸气,调节生产炉最大阀。停蒸气时,应减少用户流量或停炉。停自来水时,应启动加压泵补充,若存水用完,应减少用户或停炉。

    1.4.11 集汽器缺水,应打开其底部排水阀,无水流出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打开安全阀,关出口蒸汽阀,检查水套水位。若水位高出水套一半,可缓慢加水;若含少量水或无水,即向水套内注入蒸汽。

    1.4.12 送气时,应用蒸气或惰性气体和煤气对煤气设备与管网进行吹洗。

    1.4.13 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和循环水泵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用手盘。

    1.4.14 循环水系统,应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1.0 加煤机的安全要求

    1.5.1 加煤机结构完整,运转可靠,气密性良好。

    1.5.2 传动机构与加煤机的摇杆连接处,应有过载保险销。

    1.5.3 洒煤锥丝杆通水冷却,排水温度不得超过45℃,水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1.5.4 加煤机上部的储煤斗,应设有煤气放散管通室外。

    1.5.5 煤气发生炉热备用时,必须将上下钟罩严密关闭。

    1.5.6 加煤机损坏,炉出温度超过800℃时应停炉。

    1.0 炉身

    1.6.1 探火孔的塞子与孔座应严密不漏煤气。

    1.6.2 探火孔的蒸汽环管末端应装排除冷却凝水装置。

    1.6.3 每台煤气发生炉只允许打开两个不相邻的探火孔。

    1.6.4 打开探火孔前,确认蒸汽压力达到设计要求;先开蒸汽阀门,高速至既不吸入空气又不泄漏煤气的程度。

    1.6.5 水套应定期排污,水套用水应经化学处理,水质符合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1.0 出灰机

    1.7.1 注意保持灰盘水位。

    1.7.2 热备用炉的灰盘严禁启动。

    1.7.3 灰盘机构损坏,不能出灰应停炉。

    1.0 排送机

    1.8.1 运行中鼓风机,排送机应联锁运行。

    1.8.2 各部的压力,温度变化不准超过规定。

    1.8.3 排水系统和蒸汽吹洗系统应畅通好用。

    1.8.4 排送机拆修或长期停用时,进出口阀门处应堵盲板。

    1.8.5 当排送机和鼓风机振动异常,轴承温度超过65℃或损坏时,要立即停车。

    1.8.6 排送机事故停车后,打开最大阀,调节压力,但无法降低炉出压力时应停炉。

    1.0 安全装置与安全设施

    1.9.1 最大阀(钟罩阀)

    1.9.1.1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为设计压力的水柱高度加50mm,但不得大于200mm。

    1.9.1.2 钟罩应有重锤平衡装置,遇超压应能自动跳开放煤气。

    1.9.1.3 运行钟罩不断水,不得把进水管直接接到水封上,应通过漏斗。

    1.9.1.4 溢流水管应通过漏斗排水,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管接通。

    1.9.1.5 钟罩阀与放散管的十字接头应常查,勿堵塞。

    1.9.2 逆止阀

    1.9.2.1 逆止阀应灵敏可靠,密封良好。

    1.9.2.2 逆止阀后的混合空气管应有排除冷凝水的装置。

    1.9.3 汽包(集汽器)

    1.9.3.1 每台发生炉应有独立的汽包,汽包应设在高位。

    1.9.3.2 汽包进水管上应有两套逆止阀,球阀和水位自动控制器;一套手控,一套为自动控制。

    1.9.3.3 汽包上必须有水位表、压力表和安全阀。

    1.9.4 水位表

    1.9.4.1 汽包应有高低水位表各一支。

    1.9.4.2 水位表清晰明亮

    1.9.5 压力表

    1.9.5.1 压力表精度为1.5~2级,表盘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表盘刻度最大值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为2倍。

    1.9.5.2 压力表的刻度盘应划有工作压力的红线且铅封。

    1.9.6 安全阀垂直装在汽包最高位置,其排气管尽可能通室外安全地点

    1.9.7 防爆膜应装在设备薄弱部位或易受气浪冲击的部位,防爆膜为铝片,且标上爆破压力。

    1.10 煤气排送机的电机与鼓风机或空气总管及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总管,必须装有压力继电器联锁装置。当压力下降到预定值时,仪表系统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如压力下降到危险值时,排送机应能自动停止运转。

    1.0 运煤系统和排渣系统各机械之间,电气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1.0 主厂房、排送机间、机器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煤气防护站等应设有事故照明。

    1.0 煤气设备及管道场地照明采用防爆灯具,其电压不超过36V工作行灯电压不超过

    12V。

    1.0 建筑物、净化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1.0 循环水沟应有盖板,沉淀池、冷热水井周围应有栏杆。

    1.0 所有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应设防护罩。

    1.11 发生炉煤气站的净化设备

    1.17.1竖管

    1.11.1.1 竖管下部有倾斜形隔板构成水封,水封有效高度应符合规定。

    1.11.1.1 第一联竖管的煤气入口处应设挡水板。第二联竖管与半净煤气总管联接法兰处应

    设有易装卸盲板的撑铁。

    1.17.1.3 竖管的给水总管应有逆水阀。

    1.11.1 洗涤塔

    1.17.2.1 洗涤塔应设蒸汽切断吹扫装置,最高处有放散管。

    1.17.2.2 进水管路上应设逆水阀。

    1.17.2.3 排水管应插入水封内,水封有效高度应符合规定。

    1.17.2.4 洗涤塔上、下部有入孔,上、下通行有斜梯(平台及护栏)。

    1.17.3电除焦油器

    1.17.3.1 电除焦油器应有自动切断装置,当煤气含氧量大于0.8%时,煤气压力低于5mm时,能自动断电,并发信号。

    1.17.3.2 电除焦油器有防爆阀及放散管。

    1.17.3.3 电除焦油器上油封高度为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压力加1.45kPa。

    1.18 煤气站的通风及除尘

    1.18.1 煤气可能从加煤机漏入贮煤斗时,贮煤斗内应有煤气排出室外的设施,主厂房贮煤层为封闭建筑时,贮煤斗内上部应有机械排放设施;加煤机与贮煤斗不相连时,加煤机上方应设机械排放装置。

    1.18.2 煤气排送机间和机器间应设防爆排风装置。

    1.18.3 机械化运煤系统中,破碎机、振动筛和其它产生粉尘严重地点,应采取封闭结构或机械除尘。粉尘含量要符合国标。

    1.18.4 通风机的进风口若悬河不得设在煤气净化设备区一侧。

    1.19 煤气管道

    1.19.1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与建筑物和其它管线的散水水平净距,以及与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和其它管道之间最小交叉距离,应符合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1.19.2 煤气管道上禁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管道下面不许堆放易燃易爆品,并保持畅通。

    1.19.3 煤气管道不在燃料、木材堆场内甫设,不穿过不用煤气的建筑物。

    1.19.4 煤气阀门应用明杆围阀,有醒目“开”“关”字样和前头方向。

    1.19.5 煤气泄漏处应挂警告牌,并符合GB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

    1.19.6 煤气管道接地(零)可靠电阻值应小于10Ω,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1.19.7 煤气管道的最高处和末端,以及接车间和设备的煤气管道阀门前应装放散管。

    1.19.8 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和每个煤气使用点前,要有排水装置,且好用。

    1.19.9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应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

    1.19.10自来水热循环水的连通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2 行为检查

    2.1 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及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2.2 检修、清理设备必须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2.3 值班岗位及工作场所严禁瞌睡,严禁吸烟。

    2.4 检查漏气,禁止用鼻子或明火试控。

    2.5 煤气防护人员禁止穿铁钉鞋。

    2.6 进入煤气危险区处理泄漏事故或带煤气作业时,应有四人以上在场,适时轮换,工作时必须戴氧气呼吸器,工作场地40m内严禁明火,车辆和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7 维修

    2.7.1 带煤气动火

    2.7.1.1 动火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方可进行。

    2.7.1.2 动火时,必须有现场监护人,备好灭火工具、急救工具和防护用品。

    2.7.1.3 检修点附近不准有明火,切断电源应挂警告牌。

    2.7.1.4 系统保持正压,压力在0.2~0.6kPa,应有人监护。

    2.7.1.5 只准电焊,不准气焊。

    2.7.2 停煤气检修

    2.7.2.1 一般检修,必须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并派专人看管。

    2.7.2.2 用蒸汽或空气吹扫,CO小于0.03mg/L,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可动火。

    2.7.2.3 动火办手续、清除可燃物、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通入蒸汽。

    2.7.3 抽堵盲板或带煤气检修

    2.7.3.1 检修前,须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7.3.2 检修人员必须配带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过滤性面具。

    2.7.3.3 30m内禁止一切火源。

    2.7.3.4 敲打时要用铜质工具,使用铁质工具必须涂上甘油。

    2.8 进入电除焦油器内应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2.9 检修用的照明只准用12V。

    2.10 从事煤气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必须凭证操作。

    2.11 排水下水道的冷弟水及洗涤煤气的水等,经处理应符合GBJ4—7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2.12 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联络信号。带式输送机运行时,人不得从上面跨越或清理积灰。

    2.13 煤气站一般不得接用临时电线。

    3 作业环境

    3.1 煤气站各生产场地应备有灭火和黄沙等。

    3.2 工作平台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栏杆底部有高度不低于150mm防护板。高于3m的直梯应有防护圈。

    3.3 站房的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4 值班岗位及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工作地区应有鸽子、黄雀等生物,观察它们的异常状态。

    3.5 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涂刷。

    3.6 煤气站现场的明显位置应悬挂“严禁吸烟”等完全标志,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品。

    4 个人防护

    4.1 有足够的安全救护用具和测试仪器,并有专人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2 如发生中毒,应立即救人,施行人工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