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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2007-07-0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属于行政执法,因此执法过程必须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

  执法检查前的准备

  执法检查前的准备非常重要,准备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执法检查的效果,尤其对于经验较少的执法检查人员,准备工作是经验不足的最好补充,因为不明确的问题、可能遇到的障碍等均可以提前发现并解决。

  首先,了解被检查对象  检查前对被检查单位了解的越详细,检查的效果就越好。一般应该提前了解被查单位的如下情况:主要产品、采用的工艺流程、生产过程或者储存过程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及其安全性能、该单位的有关报表或者报告。

  第二,确定和培训执法检查人员  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应根据被检查对象进行选择。一般行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就能胜任,如检查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较深专业内容,需要邀请该行业(或者专业)的专家事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邀请专家共同参加。

  第三,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依据被检查对象,选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应条款进行熟悉,必要时,可以携带至现场作为处罚依据提供给当事人。  

  第四,准备检查提纲和检查表  依据执法检查目的和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在检查提纲中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被检查对象负责人以及相关事项。检查提纲应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检查中使用的检查表可以从已有的检查表中选择,如果已有检查表不能满足要求,需要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新的检查表。

  第五,准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资料  根据对被检查对象情况的了解,携带相应的现场检查仪器设备和资料,一般有如下几种:照相设备、专业检测仪器、笔记本电脑(如果安装有执法检查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当场可以核对和输入相关数据)、相关文书、各种检查表。

  第六,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分工  一般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需要事先确定检查方式、方法、步骤,并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和专长进行分工,每个人的工作有所侧重,这样可以使工作更加有序和有效。

  现场执法检查

  进入被检查单位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能,执法检查人员的形象代表执法检查机构的形象、国家的形象,所以不仅要求在程序上合理,还要在行为上规范。

  行为规范表现在:按照执法检查机构的要求统一着装,进入现场需要出示执法检查机构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同时,做到检查程序要合法。

  检查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但在进入被检查单位后需要告知检查事项,以便取得被检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现场检查  进入被检查单位后,现场检查可以分组进行。依据事先的分工和检查提纲,分别进行以下检查:查看作业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现场人员,测量、检测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这里所称的书面记录,即《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

  在检查情况中应详细填写以下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所在部门报告。  

  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结果要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般检查结果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需要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发现隐患需要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需要暂时停产、停业整改的或采取强制措施整改的;有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

  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情况的处理  在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需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归档备案。

  需要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  办案人员确认案件确需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应立即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并编制关于案件移交的请示。将请示及相关资料,交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填写《案件移送书》。

  办案人员及时向被移送部门了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待结案后,将回函交承办单位存档并通报主管领导。办案人员应复制全套案件材料,正本送达被移送部门,副本由办案单位保存。

  限期整改情况的处理  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以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或整改;不能当场改正或整改的,与生产经营单位协商,限定整改期限,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限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整改期限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整改报告”、“复检申请”的内容,及时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检,对整改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根据复检情况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强制措施的实施  对符合以下条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执法检查人员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交予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措施决定书存根》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留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行为的,要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对以下情形,应当立案:从事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活动,需要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证,但未获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的;有证据证明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假证明的;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许可、认证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欺诈行为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应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