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检查内容和方法
1.安全管理
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岗位和人;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有值班记录,明确记载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及问题记录;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演练);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掌握预案内容,可以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培训合格;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2.人员疏散的安全检查
人员聚集场所的人员疏散问题是安全检查的重点之一。包括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的安全检查。
(1)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设置摊位、摆放桌椅作为休息区等。疏散通道分为主、辅通道,不同经营场所的不同疏散通道的宽度要求不同。例如《北京市商市场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m;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m。属于人员聚集场所的具体行业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可参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及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进行计算查询。
(2)安全出口一般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每个安全出口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安全出口宽度应不小于1.4m;门内、门外1.4m内不得设置踏步;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卷帘门、侧拉门、转门、吊门、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营业期间不能上锁或堵塞安全出口。
(3)应急照明一般,相对独立的空间和用于人员疏散的位置都应该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有如下要求:营业区域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检查时,除按照上述要求检查硬件设施外,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进行试验来查看应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况。
3.对安全标志的检查
安全标志必须是由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构成。
检查内容:采用的安全标志在图形、颜色、形状或者文字上是否符合国标、行标要求;设置位置是否正确。
检查标准:
(1)紧急出口标志的设置在以下位置必须设置紧急出口标志: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
(2)其他标志设置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灭火设备、手动报警器、报警电话等均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
(3)标志的设置要求标志的设置应合理、规范;“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各种安全标志应设在与疏散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他物体遮挡的地方;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易燃商品区要设置“禁止烟火”或“禁止吸烟”的标志。
4.对消防中控室的安全检查
消防中控室是消防中心控制室的简称,是一个单位安全防卫的中心枢纽。它一般由消防报警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等组成。对消防中控室的检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消防中控室应有两个人值班,24小时值班并持有上岗资格证件;应配备应急包等应急处理设备;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的运行情况等;应有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
检查方法: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会使用中控室的各种设备,可以通过现场询问的方式进行检查。各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处于开启状态。也可以在中控室以外的部位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试验手动报警器,查看中控室值班人员的通讯情况、跑点情况,从侧面了解中控室的整体工作状况。
5.对配电室的检查
配电室的安全管理在每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配电室是电气防火的重点部位,另一方面配电室也要特别注意防止人员触电事故发生。因此配电室也是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的重点之一。
一般对配电室的检查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电工应该持有效证件上岗;电工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并按要求使用和穿戴。同时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检验或实验,一般是半年一次;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配电室要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架空线上禁止放置或悬挂物品。配电室应该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配电室应安装应急照明,配备专用灭火器。配电室不能设置床铺,留人住宿,并要与值班室分开设置。
6.电气线路安全检查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电气设备有操作规程;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管;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7.对仓库的检查
一般人员聚集场所很少设置仓库,只有一些大型的商场、市场才会有仓库的存在。对仓库的检查主要从防火角度进行,一般包括:一是库房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二是仓库货物的码放要有距离要求,即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库房内应设有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m,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m。三是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四是库房电线要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对于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还有特殊的要求,比如采用防爆照明,仓库内不能设置电源开关,建立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等。危险物品专用库房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参考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
8.消防检查 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器材主要是灭火器和消火栓。检查以下几个方面: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观保持完好。每年由有关部门检验一次,并在检验合格后贴上标签。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带应按要求卷好。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灭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防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9.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没有使用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有定期检验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典型人员聚集场所的检查
其中具有共性的检查内容如:人员疏散、配电室、中控室、用电、消防等检查内容已经在本章第二节中详细讲述,以上内容在典型公众聚集场所不再重复。
1. 餐饮服务业安全检查
检查项目有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报警和指示标志,应设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消防设施,燃气和灶具的使用等。
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检查内容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的,通往建筑物外出口不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通往建筑物外应有1个出口;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m;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m范围内无摆放物品;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疏散、报警和指示标志的检查内容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安全逃生路线图。营业区域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0m。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能够中英文双语广播。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场所的检查内容地下房间,无窗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
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餐饮企业与其他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餐饮服务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保证完好有效。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燃气和灶具使用的检查内容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每季度应全面清理1次。排油烟管道转角处的清理每月应不少于1次。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瓶标定总重量超过100kg、或者气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并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气瓶间内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杂物。气瓶间内应有通风设施。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瓶库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5m。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m。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2.娱乐场所
检查项目有安全保卫人员、容纳人数、卡拉OK厅、动火作业、消防等5项。
安全保卫人员的检查内容应依法设置治安保卫人员,歌舞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人员数量按照场所核定定员人数的5%计算,核定人数数量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
容纳人数的检查内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歌舞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定人数,并发给《娱乐场所定员意见书》。
卡拉OK厅的检查内容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提示语。
动火作业的检查内容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消防的检查内容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m2,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包间、包厢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