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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