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
上一篇:安全执法检查的方法
下一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