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
十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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