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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执法程序摘要

2012-10-17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