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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