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
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要途径。长期以来,政府、企业所进行的多种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虽然大大改善了安全生产环境,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很容易走入以下几个误区:
1、主体不明、责任不清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刚颁布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260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由上可以看出,负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是排查、治理和防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而作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也就是说,各级安监部门在排查隐患工作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是指导、督促和查处。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往往要求安监部门在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时,要把排查隐患作为重要内容。虽然看似是利用执法人员的权威起到了排查隐患作用,但实际上是把本应履行的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责,执行为代替企业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既充当了“运动员”,使安监人员变成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员;又充当了“裁判员”,监督企业的隐患整改。其结果是,既没有督促企业普遍开展这项工作,自身也没有人力和精力全面代替企业开展。同时,安监人员为了这种模式,疲于奔命,既没有能力熟知企业的状况、工艺、设备,查出所有的安全隐患,也影响了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2、排查不全、效果不佳
当前事故多发频发,但不少企业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没有认真吸取别人的教训。在隐患排查中,往往注重排查物的危险状态,忽视人的不安全行为,特别是对管理上的缺陷重视不够。在隐患台账上,很少记录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各级各部门虽然高度重视,频频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开展活动,但安排部署工作缺乏理性思考,导致这些行动并没有真正在企业得到落实,反而要求本应行使监管查处职能的安监部门代替企业去查找安全隐患。这样看似各级都很重视,力度也很大,但实际上并不会有多大效果,甚至会出现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传达文件等现象。
3、注重排查、忽视治理
部分企业和安监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非常重视,能够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而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或者有畏难情绪。有的企业总以生产经营困难、资金不足等为借口不及时治理隐患。有的企业和安监部门对难治理的隐患一报了之,甚至错误地认为没有排查出事故隐患而导致发生事故就有责任,难治理的隐患上报了,如果发生事故就与自己无关了。
如何正确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树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意识,并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呢?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安全监管方面
1、行使职能不越位
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安监人员,在工作中既不能越位,也不能失位。在排查隐患工作中,安监执法人员尤其要明确职责,切实把督促企业排查隐患的职责发挥好。对企业存在的排查隐患不主动、不彻底等行为,要通过整改、处罚等手段来进行鞭策和惩诫。如果对企业排查隐患不积极等行为姑息迁就,甚至代替企业排查隐患,不但会使企业产生依赖心理,也不利于企业排查隐患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和能力的提高。
2、建立机制不打折
总局16号令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这些健全完备的制度如果能够得到严格认真地执行,就能够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种生产经营行为中,隐患都无处不在,而且隐患也会随着外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这就要求我们始终紧扣安全形势的实际,无论是工作机制、执法方式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自我监督,都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变化。
3、以罚代管不可取
当前存在一种思想,认为要根治隐患,就必须通过加大查处尤其是处罚力度来实现。的确,必要的查处的确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以罚代管并不可取。企业之所以排查隐患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除了主观因素之外,也有着诸多客观原因,比如新文件新规定宣贯不及时、执法人员督促不到位等。随着法制意识的提高,广大企业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对于安监部门的执法,企业大都表示欢迎,也都希望能借助执法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但如果重罚轻管甚至以罚代管,就可能使企业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
4、聘请专家不依赖
“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是很多地方探索施行的一种工作机制,目前看也发挥出了一定作用。但这种工作机制不可能过频过多使用,在专家确定、使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这些都决定了这种工作机制只能是权宜之计而不是治本之策。但在现阶段,安监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是既高效又较为现实的工作方法。执法人员既通过这种机制锻炼提高了工作能力,企业也借助专家力量使一些隐患得以被发现和排除。但要认识到,这种工作方式不是执法工作的主要形式,企业也应该对这种工作方法树立正确的认识,不能把专家当成排查隐患的依赖,应该把这个过程当成学习的好机会,不但借助专家力量消除隐患,更要学习消除隐患的方法和本领,从而不断提升自我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企业方面
1、主体责任不动摇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各项经营活动的基础,企业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要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常抓不懈。应依法建立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强化对生产现场安全监管;应依法制定、不断完善适应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奖惩条例,强化安全责任制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重点强化一线生产班组安全建设,是预防安全事故的关键;依法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职能,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选配具有强烈责任意识的安全技术人员,并赋予其依法现场查处非法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权限,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在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中依法列支所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并确保有效投入。
2、执行制度不含糊
企业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超”组织生产,强化对“三违”、“三超”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制;强化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应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及时到位。建立严明的奖惩制度,与员工的聘用、评优、进升、经济等挂钩;建立广泛地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制度,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违法违规者予以惩戒,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宣传培训不作秀
意识决定行为,教育必须先行。企业以人为本,夯实安全教育之基础,筑牢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类新生企业剧增带来大量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一些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切实抓好安全教育培训这个基础,是企业筑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经之路。企业必须投入必要的安全宣传教育经费,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作为从业人员上岗的强制标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规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企业必须做到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要经过严格职业资格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评制度和用人长效激励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或调离岗位或解聘,严把安全用人关;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
4、应急预案不能少
人类自从生产起,安全生产事故都有其一定的发展客观规律。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体系,及时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征兆预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实施有效地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安全生产所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用品,保证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应急预案演练,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使从业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懂得避险、报警、救援,使企业安全风险预警、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应急救援得到落实,确保企业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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