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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2008-10-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含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对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章的核心,是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矿山企业全员、全层次、全过程的大事。因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矿山企业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

  (2)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一)各级行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的职责

  (1)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的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4)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5)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7)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9)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10)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干部的编制。

  2.生产副矿长的职责

  (1)协助矿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3)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4)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5)检查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技术科(处)室的工作。

  (6)主持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设备副矿长的职责

  (1)对全矿设备、建(构)筑物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和审批全矿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3)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设备例会。

  4.经营(基建)副矿长的职责

  (1)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落实。

  (2)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

  (3)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5.行政(人事)副矿长的职责

  (1)负责审批全矿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工作计划的同时,审批消防安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2)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6.总工程师的职责

  (1)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3)组织审定本矿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4)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5)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7.总会计师的职责

  (1)按矿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2)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进行监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8.总经济师的职责

  (1)按国家规定,提出合理设置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定编。

  (2)在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按规定严格考核。

  (3)工人、干部晋级或浮动晋级,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考核条件。

  9.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职责

  (1)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车间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3)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工作,特殊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6)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8)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组织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奖励和处分意见。

  (9)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10)按国家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10.工段长、班(组)长的职责

  (1)对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本矿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 班制度。

  (3)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5)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会,组织事故预知活动等。

  (6)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7)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办公室的职责

  (1)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2)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4)协助参与伤亡事故的抢救与处理。

  2.计划科(处)的职责

  (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征求安全技术科(处)的意见。

  (4)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时,应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5)凡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3.总调度室(生产科)的职责

  (1)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2)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3)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矿领导;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和有关部门;并同时派员赴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4)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施工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5)在安排生产、施工程序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4.机动科(处)的职责

  (1)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2)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3)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定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4)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和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限期解决。

  (5)组织大、中、小修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6)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安全技术科(处)组织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5.技术科(处)的职责

  (1)在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

  (2)开展科研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的建议时,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安全技术科(处)的意见,未经论证、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3)重大职业安全、卫生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和推广使用。

  (4)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6.基建科(处)的职责

  (1)对分管的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篇章,经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2)技术改造施工与生产同步进行时,必须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背“三同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4)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危及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准施工。

  (5)组织进行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机等特种设备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由持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及国家指定的机构参加检验,签署意见,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7.教育培训科(处)的职责

  (1)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

  (2)按照职业安全、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人矿后的三级安全教育。

  (4)对实习、代培人员等须通知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车间实习。

  (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8.卫生、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责

  (1)负责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2)根据有毒物质的测定数据,对各单位申请的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提出审批意见。

  (3)负责组织矿、车间的事故抢救网,配备专用医疗救护车,设立生产车间红十字卫生箱和兼职卫生员,在职工中普及职业病危害和伤害抢救知识。

  (4)对工伤、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提出鉴定意见。

  (5)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全力组织抢救,因抢救不及时或因采取措施不当,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甚至致伤者死亡,医疗卫生部门负有责任。

  9.环保科(处)的职责

  (1)按国家编制部门规定,在水、气、渣的治理中,应将内外环境的改善同时考虑,不得因改善外环境而恶化内环境。

  (2)负责本矿大气、矿尘、水质的监测。

  (3)负责本矿区及居民的洒水降尘工作。

  (4)每年植树节,组织全矿职工进行植树造林,美化净化矿区环境。 

  10.企业管理科(处)的职责

  (1)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安全机构和安全干部的定员,对因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干部定员不足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2)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3)组织制定、修订责任制和其他制度或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11.劳资科(处)的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和患有各种疾病人员的工作。

  (2)不准分配女职工到有害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应调离并妥善另行安排工作。

  (3)应和教育、安全技术科(处)协作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然后再分配工作。

  (4)新工人人矿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素质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

  (5)工人晋级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凡因违反安全规程而造成本人受伤或他人受重伤、死亡及设备损坏、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

  (6)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弛,不执行安全规程的,应予以制止。

  (7)对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弛又长期未予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12.财务科(处)的职责

  (1)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监不管,擅自核销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2)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

  13.保卫科(处)的职责

  (1)对因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2)组织进行全矿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3)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与安全技术科(处)协同定期进行教育和训练。

  (4)参加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爆炸、破坏和原因不清事故的调查及统计工作。

  14.质量科(处)的职责

  (1)对因产品、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5.供销科(处)的职责

  (1)因采购的工器具、材料、个体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而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备件等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2)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人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3)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4)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16.设备科(处)的职责

  (1)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保证质量地按时组织采购。对因出库设备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负责。

  (2)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3)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17.人事科(处)的职责

  (1)应把安全生产列人干部的教育、考核内容。

  (2)严格按编制定员配备、调整安全部门干部,并保证人员素质。

  (3)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三)安全技术专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1.安全技术科(处)的任务和职责

  (1)安全技术科(处)由矿长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矿长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矿长、生产副矿长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制定、修改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经矿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4)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推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 发生。

  (7)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设和要求。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种的初步设计和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9)负责编制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

  (10)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声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检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1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测工作。

  (12)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与处理。

  (13)负责死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死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

  (14)督促检查承包、联营、技术协作项目中的安全工作。 

  (15)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的发放标准。

  (17)抓好危险源的控制管理。

  2.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1)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车间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车间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活动日,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修订车间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抓好危险源的控制管理。   

  (7)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验收。

  (9)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10)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四)职工安全通则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5)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