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职业活动的职工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化学性、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放射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确保工作场所对本的职业卫生要求。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目的的装置,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防护等设施。配备什么设施,要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确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较低,工人密度低,则可采用自然通风设施;如工作场所可能强度较高的放射线,则应采取防护屏蔽和隔离措施等。总之,这些设施应当能有效地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本条的目的是使职工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外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更加有效。既有利于保障职工健康,又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
(四)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室、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更衣室、洗浴室,可以避免或降低职工在非工作场所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也可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因此,企业根据职工数量,配备相应数量、面积的更衣室、洗浴室。另外,企业还应根据职工人数、生活、生理需求,配置相应数量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食堂、饮水室、厕所、女工冲洗器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是指在工作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这些设施必须适合职工的生理特点,如适当的操作高度、作业难度、劳动强度等,使职工能在较为舒适的体位、姿势下作业,减少局部和全身疲劳,避免肌肉、骨骼和器官的损伤;同时,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还应适合职工的心理特点,应为职工创造身心愉快的作业环境,避免形成增加职工精神压力的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本条是对上述内容的补充,包括了前五条没有涵盖到的其他职业卫生要求,包括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母婴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卫生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管理办法》等和将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其他要求,包括卫生规范、标准、指南、规程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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