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按上过审查权限,报送市、区县经委(计经委)(以下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备案。《项目建议书》中应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回素进行说明。 (2)对建成后可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提出终止该项目的建议,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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