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做出后15日内报送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并填报《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表》,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写劳动安全专篇,对项目中的安全内容进行说明。
劳动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包括:
①设计依据;
②项目概述;
③建筑及场地布置;
④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⑤劳动安全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⑥劳动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⑦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计价的主要结论;
⑨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无安全专篇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不予审查。
(3)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后,对其中劳动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安全生产监察部问提出的意见应写入会议纪要,并在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5) 对于不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劳动安全编写内容应达到初步设计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填报《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表》,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
(6)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在《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对存在劳动安全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劳动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根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要求,重新报批或在建设项目中加以落实。
(7) 未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擅自开工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7号《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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