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1)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2)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3)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4)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6)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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