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到台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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