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有如下要求:
第32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许托运,运输部门不许承运。
第33条: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许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34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地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35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箱、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36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许随意停车。
第37条: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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