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对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和改进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这一全过程中,不同阶段有相应的重点工作。
勘察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签定合同,并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水、电、气、热、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建设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有懂建筑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安全工程师)参加,并载明承揽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项计提,不列入竞价项目;招标时承包单位的安全业绩要纳入评标标准;评标时要有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2.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制定合理工期。
3.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
4.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5.生产经营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零配件、建筑材料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噪声控制标准,并按照生产和安装标准对其产品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同时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建设实施阶段
1.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内容,纳入监理范围,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
2.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4.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审核。
5.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办理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2.安全管理资料是证明施工现场满足安全要求的程度并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是施工现场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记录,是建筑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安全资料的记录正确与否,体现了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能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做到:
安全记录应包括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按有关规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确定种类、格式;确定安全部门或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标识、编目和立卷,并装订成册;安全记录的贮存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贮存的环境应利于保存和检索。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始于勘察设计,终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按以上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才能切实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及其相邻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