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0款要求: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万公里和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化钠、氛比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物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米(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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