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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2004-04-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