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包括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等。试运转时,应严格检查设备的防火措施是否达到原设计的防火要求。对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必须审核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是否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和有关标准。对于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检查其所设置的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是否灵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