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2)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设备。若必须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
(4)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5)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6)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