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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4-06-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统计,2003年起重机械事故起数为66起,比2002年下降47%。其中重大事故3起,比2002年下降70%;严重事故63起,比2002年下降45%;死亡人数75人,比2002年下降52%;直接经济损失642.2万元,比2002年下降49%。
    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一批违法行为得到了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初步治理,起重机械设备的整体安全状况有所好转,基本上达到了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起重机械安全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政府管理部门的分工协作需进一步加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质检与建设部门应联合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但在有些地区还未形成合力,工作协调困难,存在交叉、空白,个别环节的工作还未落实,如起重机械安装资格审查、事故调查处理、使用登记和检验单位资格认可等制度没有全面覆盖,出现空挡。在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方面,存在多头发证的现象,有的省发现有5个部门都颁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证书。
(二) 检验检测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如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没有经过核准擅自从事检验工作。同时,也发现有个别地区一些企业不愿接受设备的监督检验,出现检验机构无法开展检验工作的现象。
(三)企业安全管理存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有些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
    1.法规宣传和制度建设比较薄弱。一些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贯彻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对设备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有的单位对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有的仅仅体现在书面上;有的甚至连管理制度、程序、措施也没有制定出来;有的单位对塔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方案编制内容简单,个别的照搬使用说明书内容,缺乏针对性,且对特殊安装过程缺少相应设计计算以及确认手续。个别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方案的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审批程序混乱;有的企业未建立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制订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很多内容仍需完善。
    2.安全责任主体尚不明确。目前有些设备是租赁使用,在设备租赁过程中,租赁方和被租赁方的合同中缺乏安全责任内容。部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和机械设备分管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了解不够,责任不明。个别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掌握不准确。
    3.安全管理工作并未完全落实。一些企业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缺乏认真的自检,个别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单位没有司机的交接班记录;有的特种作业工种缺少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证书不齐全,有的现场未见到相关作业人员的操作上岗证,指挥人员数量和设置不能满足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4.一些设备带有事故隐患。一些单位起重机械带有明显的事故隐患,如施工升降机底部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围挡门;防坠安全器查不到定期强制标定的标识或检测报告;层楼防护门未设或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的1.8米层门高度的要求;上限位和上极限限位设置部位不能满足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的要求;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各起升速度档触点限位未全面设定;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随意限制其功能;变幅小车上起升钢丝绳、变幅钢丝绳均跳出滑轮槽外;个别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没有专用的校紧高强度螺栓的力矩搬手,不能保证结构的安全性。

二、今后工作建议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证明《条例》的要求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需要,受到基层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欢迎,今后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职责,发挥各部门优势,形成合力
    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应认真总结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明确分工,进一步协调和细化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和管理,联合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与管理规章,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级质检和建设部门需要进一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主动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建立交换有关工作信息的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质检和建设部门在加强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对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继续做好服务工作,树立管理较好的样板企业,指导其他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加强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应督促企业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有关管理制度。
(三)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核准工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建议把执法检查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分开设置,明确责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检测检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正常运行。
(四) 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按照质检和建设部门的职责分工,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事故调查由建设部门组织,质检部门参加,双方共同认定事故调查结果。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劳动保护》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