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建筑业发展迅猛异常,在建筑施工中,重大事故可以避免吗?有二种截然不同的回答。一种回答是:只要强化安全管理,许多事故可以避免;另一种回答是:建筑施工情况复杂,事故难免。笔者长期从事建筑安全的管理工作,现通过对搜集和整理的避免十九起重大事故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让我们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从而更加牢固确立只要强化管理,许多重大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坚强信念,努力积极探索如何才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规律。
一、努力避免四大伤害,是建筑安全管理的重点。
避免的十九起重大事故,均属避免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害、坍塌和倒塌事故。从避免事故类别来分析,避免高坠事故7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36.8%;避免物击事故2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10.5%;避免触电事故4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21%;避免坍塌和倒塌事故6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31.5%,其中避免最大的一起坍塌事故有78人避免伤亡。由此可见,避免坍塌事故,是建筑业避免事故的重点。
二、对避免十九起重大事故主要情况介绍和主要原因分析:
1.在避免的十九起重大事故中,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12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63%。例如:1994年4月22日下午6时,由常州市建筑一公司施工的市国贸大厦工地针对该基础工程出现险情的特殊情况,组织薛家土方队68人对工程北线东部基础,采取挖土减载及加固处理。晚上12点钟左右,现场管理人员技术队长韦强、工程长金一峰、材料员刘洪兴在现场监护巡查中发现该区域土体开始滑移,工棚、墙体、地坪裂缝加剧,,立即果断地命令现场在基础内施工的68名工人和工棚内已进入梦乡的10名土方工,迅速撤离现场,并通知值班电工立即切断了该区域的全部电源。该段基础和临时工棚于23日凌晨1点10分因突降倾盆大雨而大面积坍塌,然而,由于防范严密,措施有力,一起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避免了。
2.在避免的十九起重大事故中,由于操作工人合理正确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避免事故的有5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26;3%。例如:1989年8月4日,原市一建公司电焊工展某在常州柴油机厂工地登上九米高处悬空作业前,工地安全员帮助展某系结好安全带,展在悬空作业中不慎坠落,人被安全带吊住。再例如:1989年8月8日,常州市四建公司照相机厂工地塔吊在从事吊运作业时;一块砖从吊盘内滑出坠落,击中了地面塔吊指挥工的头部,由于安全帽的保护作用,才避免了一起伤亡事故。
3.在避免的十九起重大事故中,由于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全防护标准,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而避免事故的有2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10.5%。例如:1986年6月16日,原市二建公司安全员在清潭五村工地检查时,发现有一砌墙处在无外脚手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设置水平挑网,他督促工地立即架设好。次日,一名工人在作业中不慎从12.4米高处坠落在这张刚刚架设好的安全网中。
三、对避免十九起重大事故所引起的思考
1.要坚持安全检查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早在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指出“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通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从避免事故的经验中我们看到了坚持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性,而在现实生产活动中,少数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改制后,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连最起码的企业月度安全检查制度都不能坚持,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再回过头来健全制度、覆行职责,这样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
2.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的第三项关于安全生产教育中指出“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人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避免事故的经验告诉我们,工人只有事先接受过安全教育,懂得了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才能自觉合理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才能一旦发生意外,个人防护用品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少数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的现象十分严重,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面,由于工人三级教育的时间上和质量上得不到保证,少数工人在不懂安规的情况下冒险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严重缺陷,是造成部分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根源。
3.要认真落实避免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的第二项“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指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才具备了可靠的技术保证。而安全防护设施的到位需要一定的财力投入。在少数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作保证,在安全防护设施上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对避免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要保证建筑企业具备足够的安全施工财力,需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努力。目前建筑市场上还存在的“要做工程先垫资,工程完工拖欠资,材料涨价我不管,招投标工程乱降乱压资”,这种状况的存在使用少数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润得不到保证,给安全资金投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建设单位客观存在的违规行为同样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
4.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重大问题上,领导必须迅速亲临现场处理。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的第一项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指出:“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领导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如何,这对能否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例如:2003年10月16日,常州中天开发公司和常州百丈建筑公司联合组织月度安全施工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常州新北区绿洲家园B区10#房至11#房中间按装的一台塔吊伸臂已进入高压禁区,伸臂与11万伏高压线的·垂直距离仅1M左右,当时高压线路尚未输电,检查组当即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用塔吊并书面通知供电局线路工区,如需送电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供电局线路工区三方会同,共同勘查施工现场,研究商讨安全措施。中天开发公司和百丈建筑公司经理闻讯后,立即赶到施工现场;会同工程技术人员,落实了提升塔吊高度三节,搭设毛竹防护架的安全防范措施。为了抢时间,施工单位在10月16日下午向市供电局送达了要求暂停送电的书面通知。10月17日上午,施工单位就接到了市供电局将于10月18日下午1时对11万伏高压线进行送电的书面通知。时间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施工单位全力以赴仅用1天时间突击安排提升塔吊和搭设防护架,这样既保证了输电线路的安全,又保证了塔吊使用安全。一起可能发生的高压触电事故就这样避免了。
5.在建筑业发展迅猛的形势下;安全监督机构只能强化,不能削弱,这是避免重大事故的必要措施。
在避免的十九起重大事故中,由于安全监督站及时发现并采取有力措施而避免事故的有5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26.3%。例如:1998年1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原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一科会同戚墅堰区建设局在对常州戚墅堰区四中体育馆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工程高达15米的北立面装饰脚手架与建筑物的连接拉锚已全部解除,由于该工程东、西、南三面脚手架已先行拆除,北立面形成单面脚手十分危险,紧靠脚手架的一台高达21米的正在拆除的井字架,由于拆除人员都没有架子工操作证,不懂安规,井架在未架设临时缆风绳的情况下,顶部的一道钢丝缆风绳已松掉3根,仅剩1根,靠近脚手和井架北面的坪上有2名工人在砂浆机旁操作,有3名工人在制作钢门窗,如果正在拆除的井架再松掉一根缆风绳,井架和脚手架可能会全部倒塌,检查组发现后,检查人员立即通知工人撤出危险区,再由项目经理安排有证架子工对脚手和井架进行临时加固,然后由上而下按顺序拆除,从而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
避免事故的经验告诉我们严格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是避免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的可靠保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许许多多的重大事故将在严密科学的安全管理中避免,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成为我们每个企业的自觉要求和每位劳动者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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