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业中,电击伤亡事故仅次于“高处坠落”,居第2位,其类型主要包括:高压电电击、低压电电击、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触电、雷击等环境因素导致电击。事故原因既有建筑业自身特点以及施工环境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客观因素,也有因工人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等方面的主观因素。必须要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用电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防护系统,以减少建筑业电击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 建筑业;电击事故;对策
建筑业是劳动强度高、危险性大的密集型行业,也是我国仅次于煤矿、交通行业的第3大安全事故多发行业,仅2003年1季度,建筑业就发生了伤亡事故263起,死亡291人。据建设部2000年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中,电击事故仅次于“高处坠落”,分别占总伤亡事故的18.3%和25.8%。因此,加强建筑业电击事故的综合防治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
1 建筑业电击事故的主要类型
1.1 高压电电击:作业中因施工不当,吊车及施工机械误触高压电缆,导致严重电击伤害。如2003年3月31日成都锦江区一处靠近高压电缆的楼房施工现场,由于楼顶安装滑轮缆绳误触高压线,加之钢管支撑架导电,致使4人触电烧伤。
1.2 低压电电击:建筑工地的低压电设备(电焊、搅拌、锯切、抽水、照明等设备)因绝缘不佳,未接地或接地损坏,电路又未装漏电保护器,一旦漏电极易发生电击。如黑龙江鸡西市某公司一员工,在擅自搬动因电机出口处绝缘损坏、接地线折断而带电的卸料转盘,当场被电击死亡。
1.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触电:建筑业使用的砂轮机、手电钻、水磨石机等手持电动工具,绝大部分在露天使用,条件恶劣,倘若违章操作很易发生触电事故。如某地工人因使用缺少接地保护的铁柄手枪钻而触电身亡。此外,建筑工地还常发生因用电保护系统使用不当,没有采取三相五线制接零系统而导致触电。如某浇筑混凝土工地,振动器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并与照明灯共用零线,由于工地重复接地不好,加之零线前端断开,照明灯工作的零线电流使振动器外壳带电,导致操作者触电死亡。
1.4 雷击等环境因素导致电击:由于建筑工地忽视防雷接地安全,忽视防雷设施年检,加之工地露天作业,潮湿、高温、可燃、易燃易爆物以及导电尘埃、导电地面等,是导致工地易发生雷击的重要条件。
2 电击事故的主要原因
建筑业用电是专属施工现场内部的临时用电,发生电击事故的主、客观原因都与建筑施工本身的特点有关.
2.1 客观因素: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由于其人、材料、机械设备需围绕施工项目进行野外露天作业,交叉环节多,施工过程受风、雨、雷电、冰雹等气象条件的影响大。不仅供电设备简陋,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还要随工程进展,不断改变供电设备和用电负荷,超负荷作业很难避免;环境条件恶劣,用电设施极易发生因绝缘损坏、接地接零不牢靠而漏电。
2.2 主观因素:目前,我国建筑业的3 500多万从业人员中,80%以上都是农民工,而电击事故受害者90%也是农民工。由于农民工多数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倘若管理者疏于安全培训及合格上岗管理,疏于安全监督检查,电击事故就很难避免。据上海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发现,在2002年9月—11月检查的12项建设工程中,4项被勒令停产整顿的建设项目都发现了严重的用电安全隐患,如工地现场电线随意在钢筋、脚手架钢管之间穿行;用电设备大多没有接地装置;用粗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上述主、客观因素,归根结底就是建筑行业安全组织措施不健全,技术措施不完善。
3 预防对策
3.1 建立、健全建筑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1.1 建筑行业主要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彻底改变唯生产论的陈旧观念,要熟知自己在施工安全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从社会的、法制的高度去关注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问题;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1.2 加强特殊工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严格的用工考核制度,其中应包括用电等特殊工种的职业适应性体检条件(生理和心理条件,有无职业禁忌证)”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条件等。严禁不符合特殊工种用工条件的人从事用电等特种作业。
3.1.3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先经过专业安全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电器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对施工现场从事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施工机械或操作井架、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以及其他小型电动机械的接触用电人员,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用电技能教育、考核或安全技术交底。
3.1.4 完善用电等特殊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标准化作业;改进施工现场用电相关防护系统的技术效能,并建立、健全其保养维护制度。
3.1.5 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产监察和奖惩制度,依法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及具体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权力和义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安全检查和讲评。同时,应将“安全控制”列入工程监理控制的主要项目之一。
3.1.6 应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为纲,结合各有关行政法规,加强建筑业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进行安全标准化作业的自觉性。
3.2 切实抓好相关防护系统的落实
相关防护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3.2.1 从根本上避免操作者对带电体的接触:实施城市电力电缆化及其人地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高、低压电电击的最有效措施;此前,在施工现场应保证建筑工程与外电高压或低压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表1要求。
3.2.2 无法避免操作者与带电体接触时的相关防护系统:工地上低压触电事故大多数是间接触电,其传统的防护措施如加强绝缘、使用安全电压、安全屏护、保护接地、保护接零等都是很有效的,但对广泛使用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及其附属电器装置,最好采用TN—S+漏电保护器的三相五线保护系统,即采用专用保护零线的接零保护系统+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 s),而不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系统。
3.3 重视季节用电安全
建筑业临时用电安全与气候条件关系密切,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雷设施,并经国家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以有效预防夏季雷击。政府有关部门应在雷击季节到来之前组织气象、安全、市政等部门开展防雷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落实完善措施。此外,对工地高低温、湿度、噪声、振动等环境因素对季节性用电安全的不利影响也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应落实相应防护措施。
总之,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下,依法对其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程度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建筑业临时用电安全事故是可以减少甚至完全避免的。
参考文献
1.吴伟宏.建筑工地查安全事故隐患令人忧[J).上海安全生产,20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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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