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今年1-9月,贵州全省共发生事故3759起,死亡人数2430人,其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有125起,死亡494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1起,死亡167人。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高居全国榜首。 贵州煤炭行业具有乡镇煤矿占比高、农民工占比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堪忧。一是人为增大风险因素。贵州乡镇煤矿普遍设计年产量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性开采,原煤生产主要依赖于人工,相当部分乡镇煤矿主要依靠增加下井作业人数提高产量。据调查,一个设计年产量3万吨的煤矿,生产高峰期每班实际下井人数通常达到50-60人,大大超过30人的核定人数,人为增大了伤亡的可能性。同时,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严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人为增大风险隐患。二是资金有限,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据了解,一个年产9万吨煤矿大约需要投入资金500-600万元,而购置1套瓦斯监测系统就需要12万元左右,占投入资金的2%。由于财力有限,目前贵州仍有相当部分乡镇煤矿采用木质顶板,也未安装瓦斯监测等设备,甚至部分矿井连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装备都未配备。 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不仅给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还影响农村人口脱贫致富步伐,农村家庭由此致贫而又返贫。据统计,2003年贵州全省共有各类煤矿1714座,其中乡镇煤矿占比94.2%;从业人员24余万人,乡镇煤矿从业人员占比达71%。仅以2003年罹难矿工死亡补偿为例,按平均每人约3-5万元的死亡补偿标准匡算,就需资金约3000-5000万元。如此巨额的资金支出,无论是自身缺乏足够资金保证的乡镇煤矿,还是各级财政,都难以承担。因此,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亟需得到转移和化解。 由于思想意识不到位,贵州煤矿企业投保率极低。一方面,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国有煤矿保险意识相对淡漠,不愿投保;而另一方面,乡镇煤矿业主虽认为保险可转嫁风险,但也仅限于投保高风险的下井人员,投保面严重不足。如2003年全省99座国有煤矿近7万从业人员基本未参加保险,就是参加保险的乡镇煤矿投保人数也只是实际人数的一半。 煤矿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发展步履维艰,近年更是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目前,贵州4家财产险经营主体中只有太保、人保在毕节等少数地区试办了煤矿雇主责任保险,2003年两家公司保费收入分别为8万元和71万元,分别仅占两家公司总保费收入的0.5‰和1.4%。赔款支出5.9万元和63万元,赔付率高达71%和89%。经营陷于“低风险的不愿投保,高风险的不愿承保”的尴尬境地。 几个方面制约煤矿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局长谭论介绍说,影响煤矿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保险产品陈旧、老化。长期以来,大部分保险公司使用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鲜有创新,难以适应煤炭行业的发展变化。体现在:一是费率确定主要依据行业类别,而未按煤矿性质、类别、井上、井下人员等进一步细化。二是部分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实名承保,而乡镇煤矿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使实名承保在实际经营中“名存实亡”。三是现行条款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的,且执行中弹性较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相比,赔偿标准较低,未能起到商业保险应有的补偿作用。 经营管理粗放。一是承保把关不严。从调查情况看,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不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擅自改变承保条件,致使多年来该险种参保人数严重不足,经营潜在风险增大。二是风险查勘和防灾防损严重滞后。大部分公司重保费、轻查勘,防灾防损也仅限于向煤矿管理部门等支付一定防灾防损费用,而不是真正投入人力、物力开展切实有效的风险隐患检查与排除,风险防范流于形式。三是经营数据严重失真。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管理仍停滞在手工管理阶段,缺乏对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管理严重滞后。 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受总公司经营指导思想的影响,相当部分基层公司认为发展雇主责任保险“费力不讨好”,因此,要么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意外险保费计划,人为将雇主责任险做成意外险,要么干脆选择退出市场,一定程度影响了发展。 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何刚认为,保险企业与煤矿部门协调配合,探索以商业保险运作法定保险模式,这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首先,商业保险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保险公司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险公司在经营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拿出部分资金从事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商业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其二,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检查。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也可以发现企业在安全工作上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人员,也是一支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 第三,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突出矛盾,是私营小企业事故频发。贵州乃至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大部分发生在私营小企业。不少私营业主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漠,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不愿在安全保护上增加投入;个别业主更是“要钱不要命”,以牺牲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来换取自已的超额利润。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由于企业规模小,家底薄,业主往往躲避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推给地方政府承担。如果在小企业中大力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将有助于帮助业主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改变现在这种“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状况,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较为灵活,可以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还可以将费率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挂钩,对安全管理得好、措施有效得力、事故率下降、赔付减少的企业,以降低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通过发挥费率机制的作用,可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遇难者尸体被抬出井外。遇难者家属坐在华祥煤矿外悲痛万分。
新华网贵州频道 记者 周芙蓉 策划 刘子富 煤矿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居全国前列的贵州省,探索以商业保险运作法定保险模式,发展煤矿企业责任保险,以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企业和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在出险后,缺乏必要的经济补偿而导致返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