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政斌(山西天脊煤化集团公司 山西 047507)
1 严峻的现实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有癌症患者600万人,每年因癌症死亡约500万人,占死亡总人数的十分之一。我国每年癌症新发病人有150万人,死亡110万人。而造成人类癌症病的原因中80%—85%与化学因素有关。
据我国卫生部统计,全国现有尘肺病人累计达55万人,其中已死亡近13万人,新发病人数每年以1.5—2万例的速度增长;全国每年报告的各类职业中毒人数有数千人,死亡数百人。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职业健康危害已成为我国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
我国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事故频频发生,有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长期的潜在影响。近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估计仅化工系统每年发生300多起事故,严重地危害了人体的健康和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及执法客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下放,使原有的一些管理部门失去原有作用,而红头文件根本触及不到众多的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致使这些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安全监督管理的空白点。
另一方面,我国危险化学品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需要补充完善。例如,我国缺少一部控制工业化学品和民用化学品的综合性环境立法。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90年代起韩国和菲律宾等国家也建立了新化学品申报审查制度。而我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和进出口大国,至今尚没有建立这一制度,难于从源头控制污染危害大的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
第三,我国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更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据不完全统计,一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滴滴涕、甲胺磷、久效磷、砷化合物、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注重化学品的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腐蚀性及毒性,很少考虑其环境危害性。因此,迫切需要根据PIC公约等国际公约要求,充分考虑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结合国情筛选确定我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物质名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登记制度。
2.2 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老化
我国目前许多化工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相当落后,设备老化陈旧,由于资金紧张又无力更新改造,造成大量化学事故的发生。例如2000年12月17日,浙江建德某化学工业公司液氨车间发生的大量液氨泄漏事故,就是由于液氨储槽的阀门质量不高、老化陈旧发生炸裂而导致液氨泄漏,造成4人死亡,12人中毒的重大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配备不齐或质量差、防护效能低,一些设施本身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甚至带病运转,这是化工企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事故的发生,绝大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其危害远远大于非危险化学品事故。
2.3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力、执法不严
有些企业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纪律松懈。加之当前各级机构改革使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有些企业取消了安全管理机构,甚至取消了安全管理专业人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力量薄弱,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安全生产监督不力。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事件处罚不严,造成重大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和废弃后的事故呈上升趋势。
2.4 安全教育培训亟待加强
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操作人员缺乏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意识差,致使“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致使操作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一旦遇到反应失控、有毒、可燃气体或液体泄漏、可燃、有毒液体泄漏等现象无所适从,不会操作、不会自救、不会判断,在不正常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以致事态扩大。
3 对危险化学品应采取的对策
3.1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对策
3.1.1 企业应研究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安全措施 企业在试制新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对每种产品应按照实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将实验结果得出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物化性质的技术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方法制定出技术方案,送交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批量生产。
3.1.2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厂房、车间必须按规定布局
生产使用化学品的厂房、车间必须按照它的危险性的类别,满足建筑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结构构造、厂房防爆泄压、通风采暖、安全疏散、防爆电气设备、防雷防静电的要求,并在建筑物内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3.1.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必须合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要合理,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反应器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相应地设置安全液封、阻火器、阻火闸门、单向阀、安全阀、防爆片、放空管、液面计、压力计等与防火防爆有关的设施。
3.1.4 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生产设备除了经常检查维修管理外,还要定期进行停车大检修,检修的设备、管道、安全附件,要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 作业的安全要求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内应尽量避免电焊、氧割明火作业,最好是将需要动火检修的设备拆卸到安全地点动火修理。无法拆卸而又必须进行电焊、氧割的设备、凡装过或使用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容器、反应釜、管道等,须事先采取水冲洗,蒸汽吹扫,或用惰性气体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有科学根据不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企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动火手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动火或维修。
3.1.6 严禁烟火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厂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带入一切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车间。开启盛装易爆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不发火花的工具。
3.1.7 生产车间不准作仓库使用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内不准作仓库存放生产原料和成品。车间内的成品要随时运出入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一般要做到当天生产使用需要多少,由领料员到仓库领多少,余料要在每天下班前归还仓库,车间内不应有余料过夜。
3.1.8 灌装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时容器应留有空间
在生产和使用易燃液体时,容器内灌装应留有5%的空间。充装可燃液化气体时,其容器应留有15%的空间。在灌、充装液体、气体前,对容器要认真检查,有锈蚀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不准灌、充装液体、气体。
3.1.9 容器、包装及包装材料应适应化学危险品的性能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以及包装材料应当适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性能。产品包装要牢固,能承受挤压并符合安全要求。用过的容器、包装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
3.2 运输的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借助动力在空间上的转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在地区上往往是不一致的,有的是集中生产,分散使用,有的则是分散生产,集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只有通过运输过程完成这种地区间的转移之后,才能满足社会生产使用的需要。
3.2.1 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运输爆炸物品、一级可燃气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氧化剂时,应由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押运员证、司机证的人员押运和驾驶车、船。
(2)在运输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规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须在消防监督机关领取《易燃易爆化学品准运证》后,才能运输。
(3)运输工具上应有(危险标志)。国家安全危险标准规定:红色表示“危险”,黄色表示“警告”。因此,在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时,其运输工具上应插红黄双色小旗,夜间运输时,还应安没有红灯,以示“警告危险”。
(4)运输较大量危险化学品,应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以柴油做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运输爆炸物品。
(5)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船上相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2.2 汽车运输安全管理
(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高速行驶,不准抢行超车、会车。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100—150m。
(2)车辆经过城镇时,不应在闹市区中间穿行,应尽量走城镇边缘及车、人流量少的道路。
(3)夏季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尽量在早晚时间运输。
(4)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搭乘其他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
(5)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在城镇中心、机关、学校、桥梁、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区和有明火的地方停靠。在路途中临时停靠就餐或休息时,应停放在安全阴凉的地方。并有人看守。
(6)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其物品应有防倾倒、撞击的措施。雨天,应禁止装运遇水燃烧物质。阴天运输时,应有防雨措施。怕曝晒的物品,应有防晒措施,或采用冷藏运输工具。
(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装卸区域时,汽车发动机的排气管上应戴有阻火器,否则不能进人装卸区。
3.2.3 火车运输安全管理
(1)用火车装运易燃易燥危险化学品时,应选用“停止制动”的车厢车,不允许使用铁底车厢和平板车;只允许用木板车厢车运输爆炸物品。车厢内如有金属突出部分,应用木板等衬垫,以防摩擦撞击发生危险。
(2)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车,应采取编组隔离措施。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与牵引车之间,应有4节以上的普通货物车辆隔离;装运易燃固体、易燃液体、可燃气体、自燃物质、氧化剂、遇水燃烧物质的车辆之间应有2节以上的普通货物车辆隔离。
(3)装载撞击容易爆炸燃烧物品的车辆,禁止溜放。
(4)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车车厢应倒推至装卸场所。
3.2.4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
(1)不准与装运其他物品的驳船混合编队。顶、拖船上的烟囱,应戴火星熄火器,并与驳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船上不准生火做饭、点油灯,以及其他用火。
(3)船舶应有安全标志。
(4)船舶应在专用码头停靠;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停泊时,应远离其他船舶和设施。
3.2.5 装却作业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装车、装船前,应将车厢、船舱内的杂物打扫干净,防止有残留物。
(2)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在用机械吊装作业时,应做到“做关”要定量定型, “喊关”要准,“起关”要稳,防止高空散落、碰撞发生危险。(注:做关、喊关、起关系船舶运输中装卸作业的俗语。)
(3)不应用易打出火花的电瓶铲车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用手推车装运。
(4)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如遇有闪电雷击、雨雪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关闭车厢、船舱门停止作业。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灯具,应用防爆手电,或采用远射照明。
(5)某些对温度敏感的物品,在高温季节不宜在每天的8—18时作业,以避免烈日曝晒。
(6)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带铁钉的鞋进入作业现场。
(7)在装卸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时,其管道、设备上应装有导除静电的装置。
(8)装卸作业完毕,应将车厢、船舱内和现场的残存物彻底清楚干净。
3.3 储存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离开生产领域但尚未进入使用领域,而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停留。易燃易燥危险化学品如果储存不当,管理不善,就会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储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条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堆场,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有装卸月台,其台高宜1.2m,月台边缘应用旧轮胎或橡胶衬垫,以防汽车车厢碰击月台产生火花。
(2)物品应分类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要按照分类、分区、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储存管理。小型仓库应按类,分间、分堆存放。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储存。
(3)进出库要检查验收。在货物未进入库房前,保管人员要对即将入库的货物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其内容是:
a.校对货物的品名、来源、生产厂、规格、批号、数量、危险品标志等。
b.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封口不严、钢瓶漏气、包装不牢、包装外表粘附杂物、油污或遭受水湿、雨淋等情况。
c.对需加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应检查稳定剂是否充足。
d.对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的钢瓶,应校验使用的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e.经检查后,将货物分门别类地进库存放。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货物一律不准入库,应存入隔离间,适当处理,以保安全。
(4)堆码垫盖安全要求
a.货物堆码不得超高、超宽,要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清点检查。
b.堆垛要“五留距”,即留墙距、柱距、灯距、垛距、顶距,确保货物的安全。
c.货物码垛底下应有衬垫。爆炸物品、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氧化剂等,不得使用水泥制品、石块以及摩擦碰击容易产生火花的材料。
d.允许露天存放的货物堆场,要根据不同的包装和物品需要,除堆码底下有衬垫外,还要有遮盖物。火灾危险性较大又允许露天堆放的物品不得用芦席、油毡等苫盖。
3.4 储存过程的安全管理
(1)保管人员对货物要做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检查的内容是:查码跺是否牢固;包装是否渗漏;电源是否安全;查库内温度;在雨、雪天是否有雨、雪进入库房等。检查后要做好检查情况和交接班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每天下班前,要关好库房门窗,切断库内电源。
(3)闪点在0度以下、沸点在60度以下的易燃液体;燃点在180度以下的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压缩和液化气体等,其储存温度应分别控制在20度,25度,28度左右。
(4)遇水燃烧物质不得存放在露天或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闪点在45度以下的桶装液体,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本帐本、双把钥匙管理。
(6)提货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应由保管人员将货物搬至库房外后,再由提货人员提取。
(7)仓库区、储罐区严禁一切烟火。
4 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我国的现状和危险化学品固有的危险性,都要求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必须加强管理,制定详细而可操作的规程、制度、标准、方案,以此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为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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