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
2004-12-24
来源: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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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本身应该是安全产品,否则很容易造成事故。保证这些设备和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可靠,是从源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目前,特种设备的生产中,有一部分是由专业单位生产,有一部分不是。但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单位生产。至于哪一类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就避免了对此类特种设备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的理解。
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所谓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由质检部门认可,至于由哪一级质检部门认可,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