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上月出台一项政策:今后各类煤矿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据本报2004年12月17日报道,盂县“12·9”矿难善后赔偿就是按此标准发放的,发生事故的煤矿向遇难的33名矿工共支付赔偿金660万元。
生命虽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别说是20万,就是200万2000万,也不能换回逝去的生命。但是,理性地看待这项政策,怎么说都是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维护矿工合法权益的一项良策。一些地方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不能说全部都可以避免,但可以肯定地说,其中许多事故是不重视安全生产、舍不得投资改造安全设施和存在侥幸心理所导致的。特别是一些私人承包的矿井,由于矿主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钱赚得再多也不满足,在安全生产方面却不愿多投入一分。因为发生死亡事故赔偿金额太少,再加上对安全事故能瞒则瞒,使一些黑心矿主更加忽视安全生产和轻视工人的生命。提高赔偿金的本意就是通过加大赔偿力度来促使矿主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它意味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大幅度增加安全成本的支出。也就是,煤矿经营者只有选择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有效避免在发生死亡事故后支出巨大的赔偿资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相信煤矿矿主们在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方面会作出新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增加事故赔偿金最终体现的是对矿工生命的尊重。
对一个家庭来说,没有比家庭成员生死更大的事了,谁也不愿把亲人的死亡与金钱联系在一起。然而毕竟不少因事故死亡的矿工的家庭都属于比较贫困的家庭,矿工往往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可以说,一人不幸去世,全家就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就相当于一个家庭的“天塌了”。增加死亡赔偿金不仅是对不注重安全生产的煤矿的经济处罚,也可以给这些不幸的家庭继续生存和生活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是选择安全生产,还是选择拿工人生命冒险,过去一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后者,对这样的经营者你就是喊一千句安全生产的口号,说一万次安全生产的重要,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实施一个有效的步骤或措施,则会让他们在利益面前重新作出抉择。其实,无论抓安全生产也好,还是抓其他棘手的工作也好,光提醒“重视”“重要”还远远不够,等待所有的经营者都自觉自愿地大发善心,恐怕也不是现实的选择,而必须拿出切实的措施———引用革命导师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实际行动的每个步骤,都胜过一打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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