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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监管“真空”藏匿安全隐患

2005-02-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将原属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车辆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明确归口公安部门管理,然而记者近日在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调研时发现,公安交警部门因警力不足对乡村道路安全和农用车辆管理显得力不从心,而农机管理部门又无权管理,加之“农车”变成“汽车”后许多农民用户为逃避税费等诸多原因不上牌照,使得农用车监管出现“真空”,在广大农村埋下无法估量的巨大安全隐患。
 
  农用运输车作为拖拉机与汽车的中间产品,是专门为乡镇道路设计的,适合农民购买力水平的运输工具。农用车一般包括农用三轮车和农用四轮车。2004年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正式实施,将农用车明确归口公安部门管理,农用车中的四轮车被改称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改名为“三轮汽车”。

  记者在陕、甘、宁、青采访时了解到,2004年5月1日前各省区都按照各自的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农用运输车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管理。

  新交法实施后,农机部门不再对农用三轮车、四轮运输车进行登记、挂牌、技术检验、对其驾驶员不再进行考核,发证和年度审检,也不再对县、乡道路及场院拖拉机和农用车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以及事故事故处理等工作。这些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

  然而,新交法出台后,各省区却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补充法规条例,各省以前的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没有了效力,农机部门无权再行使对上路农用车的安全管理权,乡村公路的管理职责自然而然就转回交警部门,但是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根本无暇顾及一条条深入高山平川间的乡村道路和数以百万计的农用车辆。

  据了解,新交法虽然实施已半年多,可是以前在农机部门登记的农用车档案究竟如何移交,何时移交,到目前农业部门和公安部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并且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许多细节问题,如不在国家公告目录中的农用车的报户问题,全国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办法。陕西省农机监理总站副站长李科胜认为,新法实施后农机部门严格按法律办事,可是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就使目前的工作非常不协调,给下边造成一片混乱。

  陕西省的农业机械保有量是68.66万台,其中2/3以上是三轮农用车。宁夏农用车有14万辆,甘肃在农机部门登记的农用车有37万台,这些省区的数字不包括成千上万辆奔走在穷乡僻壤间的无牌黑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朱瑞祥介绍说,到2002年我国农用车的社会保有量是2500万辆左右,如果县、乡道路及农用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出现真空,农用车违章载人、无证无牌行驶、超载超速等事故隐患将再度加重,广大农村的农机生产安全局面则可能失控失管,还会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压力,后果将不堪设想。

  记者采访中,农机部门、交警部门和有关专家都强烈反映,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本该加强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突然产生了监管“真空”,这不仅使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农村交通事故的威胁,而且这种不正常的监管态势又必然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他们呼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用车管理中存在的这一问题,并尽快加以解决,以防止在岁末年根发生农用车恶性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