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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矿难需要强化问责

2005-03-01   来源:新华社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继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后,辽宁省政府又作出决定,阜新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梁金发停职检查。

  近4个月来,国有大型煤矿连续发生3起死亡百人以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大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在当前煤炭市场好转、煤价上扬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不顾安全条件盲目突击超产,违章作业、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一些地方主管领导和部门工作作风不扎实,监督走过场,管理不到位,使安全生产工作陷于被动。

  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建立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权力与责任对等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责任行政”是法治政府的一个基本理念。“责任行政”意味着,设定行政权力的同时,就确定了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尽职尽责,依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一个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如何、督促检查力度如何,对一个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发生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有关主管领导逃脱不了他们应负的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早就明确了这一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安全生产法共规定了13种处罚方式,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方式。惟有严明法纪,才能警醒世人,让那些“要钱不要命”的违法生产者有所震撼,让那些心存侥幸、养尊处优的官员们如梦初醒,真正促使安全生产进入良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