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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探讨

2005-03-21   来源:邹晟红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要:本文就消防技术规范中一些条文的规定作出了一些探讨,主要是柴油发电机最小储油量规定问题;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问题;用作防火分隔防火卷帘的控制问题;消防水池容量问题。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现一些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发电机房,其柴油的储量很少,有的甚至没有,问其原因,负责人解释说,发电机很少用,用不了那么多柴油,所以没有储备或只储存一点。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4.1.3.2 条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这条要求只规定了柴油的最大储量,而没有规定最低储量,不利于有效保障电力的供应。因为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发电设备使用,是在发生火灾后主电源出现故障或停电时给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电力,如果储存的柴油量不足,不能保障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电力供应,就会造成诸如消防水泵、喷淋泵、防排烟设施等主要消防用电设备的电力供应中断,对火灾扑救和人员救助极其不利。因此,《高规》或《建规》对于一级负荷建筑中使用到柴油发电机设备的应在这方面予以补充规定,以火灾延续时间确定发电机所需柴油的最低储量。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时,也应该引起重视。
    二、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问题。
    (1)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所谓火灾延续时间,即按消防车去火场后开始出水时算起,直至火灾被基本扑灭为止的一段时间。大家都知道,火灾延续时间直接影响消防水池的容量大小,影响到火灾扑救的成功与失败,也影响消防工程的造价,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比较重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火灾延续时间地确定,其所参考的统计资料都是按80年代当时的消防技术装备水平、国民经济水平、火灾统计资料综合权衡确定总结出来的。但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随着消防技术装备的日益先进,许多消防站都配有大功率消防车,城市市政消防设施不断地完善,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许多建筑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阻燃技术和阻燃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出台使装修材料地使用趋向于非燃化,使建筑防火的能力比80年代有较大提高,在装备和经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比80年代都有大幅度的提高。譬如随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的成熟和发展,由于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和其安装费用所占工程总造价比率的不断降低,许多建筑内都会安装灭火系统。因该系统具有较高的灭火成功率,在初期火灾时,在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就已经启动灭火,能够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使灭火提前,能及早灭火,使火灾延续时间可大大缩短,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对于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可燃装修较少的某些建筑,比如:综合楼、办公楼、旅馆、厂房等,其总的火灾延续时间可视情况相应减少30分钟至60分钟,同时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以再相应减少20分钟或30分钟。火灾延续时间的减少,对于那些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着较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安装这些自动消防系统,极大地增强了人员和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投保的保险费用也可降低。但是按照目前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有的投资商在建筑物改造过程中又苦于没有那么大的空间来建造消防水池,而打消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念头。(根据《建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最低为5L/S,室外消火栓最低用水量为10L/S,若按照2小时火灾延续时间,在无补水的情况下,需要108立方米消防用水。若安装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1小时火灾延续时间,中危险等级场所需要约93.6立方米消防用水,整个加起来,消防水池需储存约200立方米消防用水。若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很大或消防水池与生产、生活共用,则需建造更大的水池)。因此,如果适当减少火灾延续时间,就可以相应减少消防水池的建造体积,可以鼓励一些建筑商或投资商安装自动灭火系统,而提高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因此,根据过去的火灾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水平所确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在目前是否科学、经济、合理,值得我们现在去研究和思考。
    (2)应分类灵活地确定火灾延续时间。以《建规》第8.3.4条规定的“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来说,这样规定是否太过于笼统?比如普通简单装修的旅馆和高级装修的高级旅馆的可燃物数量和火灾荷载有较大差异,工厂的火灾危险性有大有小,丁、戊类仓库可燃物少、火灾荷载小、货物存储量有多有少,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时却一概而论,是否不够科学和灵活。我们能不能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那样,即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可再结合考虑建筑物的体积因素、存放物资的数量),把建筑物划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Ⅱ级……,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甚至可以划分得更细一些。火灾危险等级不同,火灾延续时间也不同。比如轻危险级的火灾延续时间可以是1小时或1.5小时,中危险等级的火灾延续时间可以是2小时或2.5小时,严重危险级的火灾延续时间可以是3小时或4小时。这样根据不同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来分门别类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是否更贴近实际,是否更科学经济而又安全可靠。
    三、防火卷帘用作防火分隔时的控制问题。在一些大型商场的实际设计中,很多采用大面积设计,有的建筑面积可达到好几万平方米,而且大多设计有共享空间、自动扶梯等,使各层平面出现大面积开口部位。在划分防火分区的设计上,一些设计者往往会采用复合型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以满足商业性用房宽敞通透等功能要求,因此大型商场中往往需要设置数十个乃至上百个防火卷帘来做防火分隔,因此防火卷帘控制上的可靠性显得十分重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8.3条规定,“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在防火卷帘的控制上,防火卷帘一般都是由一个感温探测器和一个感烟探测器通过“与”门信号作为控制信号,来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没有明确指出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是在接到控制信号后,整个防火卷帘防火分隔系统是每层或每樘防火卷帘降下,还是所有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成组或全部一起降下。比如一幢具有中庭结构的高层商场,需要在中庭回廊处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假设二楼某个部位发生火灾,那么二楼的防火卷帘在接到探测器控制信号后动作降落,其他楼层的防火卷帘则需要等到本楼层的探测器动作后才能降落。假如是这种控制方法,一旦二楼的某个防火卷帘出现故障(比如被货架挡住),不会动作降落或不能完全降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火势向其他楼层蔓延,烟气也会迅速扩散到其他楼层(烟气在垂直方向上的扩散速度为3-4米/秒),造成火势的扩大。如果火势在其他楼层的防火卷帘还没有动作降落前,已经很快蔓延到其他楼层(比如飞火),造成的损失就会更大。因此,为确保整个防火分隔系统发挥作用,就应该在接到两个探测器的控制信号后,使其他楼层的防火卷帘一起落下,起到整体防火分隔的作用,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就会大大加强。因此,笔者认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应更明确的规定,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在接到防火分区内两个探测器控制信号后,作竖直方向防火分区(比如中庭)分隔的防火卷帘都应当全部降下;作水平方向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卷帘,其着火的防火分区和相邻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应一起全部降下。这样,可安全地起到减缓火灾蔓延、阻隔烟雾与热气流的迅速流动的作用。同时在设计时,为增强系统的可靠性,防火卷帘的控制最好采用感烟和感温探测器的组合控制方式,而且在设计布置感温探测器时,可以在防火卷帘周围十米范围内或更大范围内布置多个感温探测器,增大探测范围,而不一定只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感温探测器。这样设计一是可减少感烟探测器误报引起防火卷帘的误动作;二是可增加防火卷帘动作的提前量,使火和烟还未到防火卷帘两侧的探测器,就已经提前降落。我们还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手动控制降落或程序控制降落,实现自动与手动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四、 消防水池容量问题。消防水池作为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建规》和《高规》对消防水池容量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建规》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而《高规》规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笔者认为,《高规》对于消防水池容量的规定比《建规》科学、合理。因为,根据《建规》第8.3.3条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所以,如果市政给水管道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要求,却能满足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比如在市政给水管道上设置有室外消火栓或150米范围内设有2个以上的市政消火栓),那么消防水池只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就可以了。而《建规》的规定则还要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这样是否会造成重复建设!因此,设计消防水池容量时,《高规》对消防水池容量的规定显得比《建规》更加合理一些。
    以上观点均为本人工作中的肤浅心得体会,定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中国计划出版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其条文说明汇编,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