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反思液氯泄漏事故:化学品管理漏洞源于三大积弊

2005-04-05   来源:记者 岳德亮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3月29日傍晚,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从山东济宁行驶到江苏淮安的一辆载有液氯的山东槽罐车与一辆山东货车相撞,导致28名居民死亡。
    淮安泄漏事故并非偶然,就在前天,宁波镇海也发生了一起危险化工原料翻车事件,所幸处理及时,没酿成灾难。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漏洞。昨天的采访中,有关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专家认为,这是源于三大“积弊”:从业人员安全观念薄弱;管理部门监管执行不到位;区域协调机制缺失。
    积弊一 从业人员意识淡薄
    从江苏淮安液氯泄漏事件可以看出,不少企业的安全管理及自律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欠缺,业务素质极低。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安全处副处长袁秋汛的话说这就造成了他们“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
    根据200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而这次淮安事件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之后自行逃逸,导致最佳的抢险和营救时机错失。
    积弊二 多头监管成为“怪圈”
    省社科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也陷入“怪圈”:十多顶“大盖帽”管不住一辆槽罐车。据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有10个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量技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农业、邮政等,而且“监管权限已很清楚”,这辆超载的槽罐车却能“安然”途经数百里。
    专家认为,之所以现在没有把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都管好、管牢、管死,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执法部门的执行不到位,各项规定基本上停留于纸上。出了事故,许多部门似乎都有责任,但事实上又没有哪个部门有能力真正承担起这样重大的责任。
    积弊三 区域协调机制缺失
    近来发生的多起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都是发生在途中,事发地和出发地都不是一个省份管辖。如这次,发生事故地在江苏,而车辆是山东的。对此,有关专家提出,预防处理类似事件还需要一个完善、正常、良好运作的区域协调机制。
    记者昨天遍览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没有发现一个关于区域间协调的字眼,都是规定事发“当地”的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什么举措。
    这名专家表示,如果山东方面能及时掌握槽罐车的资料,及时通报给沿途的地区,损失可能就减少了很多。而现实是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了,淮安当地的相关职能部门都不知道发生泄漏的究竟是何种有毒化学物品,这无疑也延误了“救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