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2条对报警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任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以及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对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违反消防安全申报检查制度,应给予什么处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者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活动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就举办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改正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的临时性紧急措施,可以并处罚款。这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五十条规定,单位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五十条规定,单位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此外,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以及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应当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行为如何处罚?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未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未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一篇:消防安全常识问答(12问)
下一篇:常用灭火器材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