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月4日通报了2005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其中煤矿死亡事故503起,同比下降7.4%,但死亡人数高达1113人,同比上升20.8%。谈到2月15日以来发生的5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如此局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对于今后的安全工作,李毅中明确表示“加大监管力度是不言而喻的”。
煤矿死亡事故起数下降但死亡人数上升,表明煤矿事故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为事故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小矿被大面积关停,而在矿工人数多、最不敢也最不应出事故的大矿,事故却有增无减。
去年一年,国家11次下发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或文件,中央不算不重视。曾有副省长因矿难而受警告、写检查,赔偿标准大幅增加,中央的监管力度够大了。在这样的前提下,今年煤矿生产又出现这样的开局,实在令人揪心。
我认为,以往的煤矿安全监管思路,基本上还停留在事后惩罚的后置状态,这是一个最大的软肋。怎样将监管的关口前置,如何让一线矿工们有参与安全生产的决策权,今后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线矿工是安全生产中最有力的监督者,他们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从而使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长官意志得到有效制约。可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矿工足够的权力,如矿工们在制定安全制度及更新或增添设备、改进技术、提高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没有参与权,也没有对井下安全状况的评估权。最重要的是,当矿工对井下安全状况产生怀疑甚至明明知道即将发生事故,也不能拒绝下井(去年,某省一国有煤矿的矿工们已经感觉到安全隐患,但矿方却以解除合同的方法逼他们下井,结果导致许多人死亡)!如果矿工们有权因安全原因拒绝下井,许多事故将杜绝在萌芽之中!
从技术操作层面讲,让矿工们参与决策也至关重要。负责安全监督的技术人员很少,他们观察的范围和处理能力有限,而矿工们人数多、分布在各个层面,对潜在的事故会有更直接、更敏锐的反应。因此,他们是把好安全关的最关键、最有效的一环。可惜的是,我们偏偏缺少这一环!
有人也许会说,如果给予矿工这么大的权力,必定会产生消极因素,影响企业效率。其实不必担忧,因为任何权力都是可以制约的。在给予矿工们上述权力之前,我们要有详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矿工们的权力进行明确,对矿井中有关地下水、通风、瓦斯、紧急情况处理机制等等方面给出具体的监测标准,矿工们必须在一个以上指标出了问题时,才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样,当矿工们依法拒绝下井时,矿长不但没有权力开除矿工,而且不许克扣矿工的工资,惟一能做的就是赶快消除安全隐患。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工会法和安生生产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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