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3月15日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采取措施,使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危险化学品市场准入。
二是加大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各地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证经营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门通报。
三是密切配合农业部、爱卫会等部门加快合法杀鼠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发放工作,快速构建起全国4.2万家合法杀鼠剂经营网络,确保了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笔者结合多年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经验和理论学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凭发证机关发放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不予登记。
二、规范成品油的经营管理,认真核对成品油经营批准文件
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加强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经营管理,在审批和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对成品油经营批准文件,把好审批关。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三、严把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
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必须严格审批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精神,予以关闭。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
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加强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加强对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个别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规定的地区尽快纠正其不当行为,确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营许可的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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