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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关于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2005-09-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预防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监督、 检查、 考核。 学院人保处是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能部门, 有权代表院防火委对各部门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第一防火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工作列入年终考评内容之一。

(一)与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要求,制定本部门的防火措施。    

(三) 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落实, 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三、各部门对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在学院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使防火安全的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在教职工中以各种形式大力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教职工防火灭火意识。                                

(二)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    

(三)各部门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和应有的使用效果。        

(四)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做好重点部位教职工的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六)建立基层防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习。    

(七)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院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工、实验室使用,要有专人看护,并按操作程序)    

(九)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四、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所签订《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奖惩和一票否决,直至依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报请公安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