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至今,全国相继发生四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为此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15日表示,坚决贯彻特别规定,打响整顿关闭的攻坚战。
有15条重大隐患之一必须停产整顿
李毅中指出,从过去经验和已经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看,许多事故如果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是可以避免的。特别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发现并立即消除隐患,铲除事故温床;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
事故都是许多隐患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特别规定把治理隐患放在了重要位置。列出了15种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属于硬件方面的,如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等。属于软件方面的,如多次转包甚至对井下采掘工作面承包等。
特别规定明确,凡有所列15条重大隐患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政府派人巡查防止假停真开
李毅中说,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所有证照,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方案要报当地安监部门、煤监部门和地方政府。政府要派人巡查,坚决防止假停真开。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方可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应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属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矿井,应予关闭;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予以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应予关闭。
处罚严厉程度以往没有
李毅中强调,首先,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第二,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惩处办法。无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其严格、严厉程度是以往没有的。例如,过去的罚款,最多20万元,现在可以罚到200万元甚至更高。
第三,确立了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由省级政府统一负责,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与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上一篇:氧化剂不能与哪些物质接触
下一篇:电焊“拒绝”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