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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考核必须严格以责论处

2005-09-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健全的规章制度及其严格履行又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考核都是落实规章制度的措施,其中奖惩考核是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总结,是规章制度能否进一步落实的关键,考核作为关键一环的价值,就在于严格地以责论处。
    1 安全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在安全生产考核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有的单位发生了事故,领导者首先想到的是隐瞒不报。其原因是:一怕惹麻烦,怕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来“小题大做”,二怕发生事故后影响单位的荣誉;三怕上级考核、扣奖金。
    (2) 有的单位,明知事故无法隐瞒,在处理事故时避重就轻,既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又不落实事故责任,而是一拖再拖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
    (3) 有的领导面对事故,摆出一副三年早知道的姿态指责下属:“我再三要求你们注意安全,而你们就是不按我的要求办,你看这不是出事了”。
    (4) 有的领导面对事故,以“极高的”姿态包揽责任,向上级表示,这件事就扣我们几个领导的奖金吧……
    (5) 处理习惯性违章,甚至处理事故责任人的时候,不少人包括有的领导都会极富“同情心”,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为由尽可能减轻处罚。
    2 考核必须以责论处方能奏效
    无论是违章指挥,还是违章作业;无论是事故苗头,还是事故隐患;无论发生的是障碍,还是事故,都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以部门、单位,领导、职工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对照履行的情况,明确其在有关安全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按规定给予惩罚。只有严格以责论处,安全考核方能取得成效。
    2.1 严格以责论处必须分清责任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电力系统逐渐形成并实施了一种“安全立体防护”的管理模式。所谓“安全立体防护”就是把安全生产按职责划分为6个体系:决策体系、执行体系、服务体系、监督体系、控制体系、反馈体系。将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责任制的方式分6个体系落实到部门单位领导、员工。只有各级人员都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安全立体防护才能发挥作用。如一个单位发生了人员伤亡事故,是工作人员本人没有按安全规程作业,还是监护人员工作不到位?是安全措施不全还是安全工器具不符合要求?是技术措施不合理还是组织措施不完备?是工期要求不合理还是因为瞎指挥?是安全培训工作有差距还是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等。总之是某些部门、某些个人没有落实自己的职责,才使事故钻了空子。要保证今后的安全生产,就必须堵塞这些漏洞。要堵塞漏洞,就必须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就必须通过对事故、障碍、事故苗头、事故隐患的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使所有还没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人,懂得自己的失误所造成的后果,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做好自己应做好的每一件事。
    如果把责任推卸给客观原因,那么,最活跃、破坏性最大的人为因素就无法得到控制;如果把责任不加分析地揽在几个领导身上,实际是大帽子下面开小差,谁也不负责任,谁也得不到教训;同样,如果把责任不加分析地全部归咎予下面,该由领导承担的关键责任就没有人承担,堵塞安全生产漏洞的行动就不可能到位,漏洞也只会越来越大。所以考核必须首先分清责任,从违章事件全过程的调查,到分析查找每一个原因;从对每一个原因控制主体的分析,到落实有关人员的责任,谁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只有这样,整改才能有具体措施,安全管理改进才能有目标,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才能有效消除,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才能形成。
    2.2 严格以责论处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奖惩规定”
    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仅关系到电力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包括各行各业的生产、人身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电力安全不允许有半点疏忽和麻痹大意,否则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湛江电力局1996、1997年发生的2起人身重伤事故,受伤的2位职工,一位至今未醒,另一位四肢不听使唤,只能躺在床上靠人伺侯。他们不能再为国家工作,也不能再为家庭效力。给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更给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这就深刻地证明,“责任重于泰山”。这重于泰山的责任要求对已发生的事故、还未产生恶果的事故苗头,都必须按应承担的责任严肃处理,使责任人有切肤之痛,不再重蹈复辙,使大家共同吸取教训,这就是“严则爱”的道理。
    相反,若对事故责任人从轻处罚,实行所谓“教育为主,下不为例”,就不可能使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受到教育。不痛不痒的处理,难给责任者及他人以痛心疾首的教训,而给责任者及他人留下的则是雷声大、雨点小的印象,产生“不过如此”的想法;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侥幸心理,难使人们深刻认识自己履行安全职责的重要,极可能造成紧张一阵子,不久就不了了之的局面。不痛不痒的处理,不可能使责任人及他人牢固树立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电力职工的神圣职责的观念,高度的责任感就无法建立,严谨的安全生产制度就无法形成。不痛不痒的处理,必然违背“安全奖惩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就成了空话。“教育为主,下不为例”的做法实际上是“以情代法”,它只会淡化甚至掩盖责任人的失职,得到的是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的升级,也就是常说的“宽则害”的后果。
    安全生产的奖惩规定已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规章制度相配套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以企业法规的形式,给各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者以相应的惩罚,给电力企业的全体职工以警示。对一切违规、违章行为,不管是否已产生后果,都必须严格以责论处,使电力职工队伍有铁的纪律、有高的素质,真正成为安全供用电的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