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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生产储运要防雷击

2005-11-09   来源:中国消防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花炮在储运中遇雷击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1987年5月24日7时56分,广西省合浦县钢管镇爆竹一厂烟花车间,因雷击发生爆炸,正在操作的5名工人,当场炸死2人,3人被炸成重伤,抢法无效而死亡。该车间和一间库房炸毁、烧掉一批成品、半成品,烟花损失4万余元。

  2000年4月26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正下着大雨,电闪雷鸣,在广东省来县葛村村民林平的一间小土屋里有六七人正在避雨,突然一团火球滚进土屋,接着一声巨响,土屋中约30挂鞭炮遇雷击爆炸,有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土屋倒塌。

  2003年8月1日下午,浙江省桐庐一家花炮厂仓库被雷电击中,发生爆炸,造成厂房和周围居民损坏,附近10余名村民被破碎的玻璃划伤,但均无生命危险。令人庆幸的是,发生爆炸时,该厂因高温停产,近300名工人已经全部回家,要不然的话,爆炸时数百名工人在厂里工作,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再说两起炸药遭雷击爆炸事故,1977年7月,前苏联设在柏林的一弹药库遭雷击,炮弹横飞几个小时之久,死亡340余人。

  1998年8月22日晚上9时许,湖北省襄樊市西部南樟县物资局化建公司的一座炸药库,由于闪电,电波击中雷管引爆炸药,根据当时该县县委办公室提供的信息称,爆炸中81人受伤,1人死亡;96间民房被毁,768间房屋受损,爆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如果不是救援措施得力,伤亡损失将会更加惨重。

  根据《民用爆破材厂设计安全规范》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凡是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生产工房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均属于一类工业建筑物,应按照规范要求构筑完整的雷电防护系统,并列为重要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

  对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要根据一、二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防雷要求,根据建筑、电力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设置防直接雷、防感应雷(俗称防二次雷)、防雷电波侵入的避雷装置(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和避雷器等)外,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在危险品存放上,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库(含车、船库)及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m,洞室式爆破器材库,均应设防雷装置。

  2.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在生产中遇有雷击危险时,首先要停止生产,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因为在目前避雷装置中尚不能彻底消减远方横向飘来的球雷。据有关资料报导,球雷产生机理至今尚没研究清楚,在个别情况下,无云晴天,也能产生球雷。

  3.用汽车、火车、飞机、船等运输工具,运输此类危险品时:

  在火车运输中,因有金属屏蔽较为安全。

  在汽车运输中,遇有雷雨时不应在山顶及高地停车,停车而应选在低处,密集树林中。车体应采用屏蔽措施,防止雷电感应。

  用船只运送时,同样应有避雷装置,以防止雷害发生。随船只大小、结构及材料不同,要求也不同,在接地极连在水中时,根据不同要求,采用不同接地极,对于小船,在水中金属面积最少不少于0.093m2。

  通常不充许飞机上带此类及其他危险品,机场防雷击也应有相应的防雷击措施。

  4.在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烟花爆竹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等,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第一类建筑物附近的树木,如高于建筑物且不在避雷针保护范围之内,为防止雷击,建筑物距树木的净距不应小于5米。

  6.第一类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6×6米的避雷网直接装在建筑物上,但必须符合防雷专用规范的要求。这只用于十分特殊的情况。

  7.山地、山坡上的避雷针、线:山地、坡地上的避雷针和避雷线,由于地形、地质、气象及雷电活动的复杂性,其保护范围应根据单、双支避雷针计算公式,有所减少,宜分别小到相应保护范围的75%;独立避雷针、避雷线,在符合防雷击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将避雷针、避雷线靠近建筑物装设;利用山势设立的远离建筑物的避雷针,不宜作第一、二类建筑的主要保护装置。

  8.对已设立的避雷装置,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测试一次。在雷雨季节时,要进行不定期的测试,每月不少于一次,作好记录,特大雷暴时,要随时检查测定,发现问题,立刻修复,使避雷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避雷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