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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所 消防安全

2005-11-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引言(1)

  据国家消防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的城市火灾中,其中近一半是发生在租赁经营单位。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4月23日,某商业城内一家名叫“万宝”的商店,因爆竹受晒爆炸起火,烧毁房屋14间、受灾6户,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万宝”重大火灾余烟未尽,同在该城区的“海丽”灯管厂(租赁)又步其后尘,近一年来先后发生4起火灾,损失达20多万元;2001年10月6日,位于某城西星光商场内的“强哥”服饰城发生火灾,楼上文华旅社的数十名旅客哭天喊地,昔日280多平方米亮丽辉煌的景象顿失容颜。一起起发生在租赁场所的火灾让人看了可怕、听得惊心。那么造成出租场所如此频发火灾的原因是什么呢?
 
出租方逐利(2)

    走访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出租者为了追求一已私利,对承租者租借场地后做什么用途均不作严格要求,很少考虑出租后是否增加火灾危险性,是否不利于安全生产和经营,因此“三合一”厂房、商店的出现在所难免。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要求只是租金,一旦承租方生产和经营情况不佳,就出现停租或转租,有的在一年内多次出现了出租后转租、转租再转租的现象,而我们现有的消防管理工作地却未能适应这种新情况。
 
承租方妄为(3)

    租赁过程中,大部分场所出租后,承租者往往按其自身的经营需要,大刀阔斧地改变原有建筑的使用性质,破坏原有的建筑结构,人为地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有三个方面:其一,是非经营场所出租后改作经营场所。如原来的办公楼、仓库改作商场、商店,原来设计只作商店的,但经营时却把商店、仓储、住宿混为一体。其二,是非公共娱乐场所改作公共娱乐场所。如住房、厂房、办公楼改作舞厅、卡拉OK厅、酒家等。其三,是非生产厂房出租后改作生产厂房。有的从原材料到产品,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用品。

  承租者在交上租金后,就抱着“割别人的肉不疼”的态度,开始追逐自己的最大利润,在没有公安消防部门上门监督的情况下,很少有承租者主动配置消防器材,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防火两头空(4)

    对租赁场所而言,通常情况下,出租者与承租者双方都是相互依赖的,即你借租我收租,互利互惠,相互关系可以融洽。但是,涉及到消除隐患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尤其是一旦发生了火灾之后,双方便出现了说不清扯不完的矛盾。

    一是消防资金不落实。消防工作是基础工作,对企业来说这项资金投入是不可缺少的,但在实际中,特别在花钱整改火灾隐患、添置消防设施方面,双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实在推托不了就一拖了之,最终养患成灾。

    二是消防管理不落实。在对租赁单位进行消防调查中,笔者发现大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缺乏,多数企业平时消防工作无人抓、无人问,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突出,而绝大多数出租方对消防管理工作更是全然不顾。

    三是防火责任不明确。在出租时虽然双方都有协议书,但对于消防方面的具体工作谁来负责,谁来抓落实,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却不明确,一时出了事故,双方都推得一干二净。像前文提到的“海丽”灯管厂在连接发生4起火灾后,租赁双方至今仍无法解决防火安全责任这一问题。

    租赁场所把消防工作放置一边,防火两头空的后果,必然导致一旦发生火灾,出租与承租双方就陷入无穷尴尬的境地。如某发廊于2001年9月17日发生火灾,损失17万元,承租方烧尽所有,出租方也因火灾受损而叫爹喊娘,双方既相互指责对方的不是,却又无可奈何地自认倒霉,这都是因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消防安全造成的。

猛药治隐患(5)

    针对当前租赁场所管理混乱、消防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出台各项管理规定,制定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职责,对租赁场所被租赁后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周边消防安全条件,要建立审核、审批手续,对个别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出租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把好审核关。

    对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商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明确规定承包人、租赁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对不履行消防工作的承包人(租赁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消防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出租的厂房、库房、商场、商店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场所的具体条件和拟承租后经营的项目内容,对哪些场所符合消防条件可以出租,哪些场所不符合消防条件不能出租,以及对出租与承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要作出明确规定。对未经审核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应按有关消防法规给予处罚,对出租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应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狠抓落实,积极为租赁场所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