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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程建设中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2005-12-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项目工程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由于化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等危险、危害因素,而承担工程建设的主要力量是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且对作业环境陌生,特别是当新工程与现有生产系统衔接区域较多,或者采用边生产边施工的方法时,施工中各种危险、危害随时可能发生。
  如何实现工程的施工安全,维护现有装置的安全生产,消除和控制各种危险、危害因素,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施工?作为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应该从源头抓起,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和协调各施工单位的作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明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的职责
  1.施工项目的负责部门(下称用工部门)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妥善安排,确保安全。不论项目规模大小,用工部门都必须指定一人来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务。
  2.安全部门必须协助用工部门共同做好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施工项目涉及到的保卫、消防等部门及各级生产、设备、动力等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施工安全工作实施监管管理。
  二、 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
  1.用工部门在施工招标时,应向投标人阐明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组织措施计划和技术措施计划。用工部门必须对施工方进行审查,必须保证挑选的施工单位在安全标准的知识和实践方面是合格的。
  2.用工部门在确定了合格的施工方后,负责安排、组织施工方及时到建设单位安全部门(下称安全部门)接受进场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施工方要向安全部门提供下列与项目施工安全有关的材料:
  (1)工地的位置及基本布置。
  (2)参加施工作业人员情况,其中特种作业人员还须提供合格的证件或证件复印件。
  (3)进场主要设备、设施情况,如脚手架、提升设备、风动固定设备、焊接设备、动力工具、激光、离子辐射设备、车辆、机器等。
  (4)施工现场是否储存化学品,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使用危害物质。
  (5)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6)电力使用情况。
  (7)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安全部门在检查了施工方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对施工方人员进行相关的施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在施工现场或周围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的危害物质及可能导致的危害,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2)工地边界及限制区域,工地的安全出入。
  (3)建设单位有关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告知在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禁烟,加强对明火、热源、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管理。
  (4)各项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及说明。
  (5)发生火灾、伤亡等紧急情况下和公司的应急通讯方式。
  (6)其它特殊要求及条件。
  安全教育结束后,安全部门和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为所有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外工作业证”。施工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作业。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安全部门也将该施工项目纳入到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中。
  三、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施工方必须任命或指定专人作业该项目安全责任人,来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务。安全责任人应保持与安全部门的有效联络,定期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2.施工方进场后应尽可能对作业场所进行封闭和隔离,在生产区域内施工的,必须在作业场所和生产装置间采取严格、有效的隔离措施。
  3.施工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危险处置易于辨识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场所周围醒目处标识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施工安全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4.施工方在现场的材料存储、处理,以及废物处理程序,必须取得用工部门和施工现场所在建设单位车间或部门的同意。施工方应派人做好夜间施工场地的保卫值班工作。
  5.施工人员上下班凭“外工作业证”从指定厂门出入,不得从其他大门随意出入。施工方必须加强在施工现场参加作业的雇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按作业需要发放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凭“外工作业证”入场作业,施工方对其雇员在厂区内行为的安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6.施工方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的条件、速度、行驶路线、停放位置等必须遵守厂区内产通管理的规定,严禁违章驾驶、随意停放。施工材料运输一律从指定的厂门进出,运输过程必须注意保持道路清洁,特殊情况应事先与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车辆进入禁火区必须正确配好阻火器。
  7.施工现场的噪声与振动、“三废”排放等应符合环保要求,如发生投诉事故,施工方有责任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8.施工方应根据施工安全要求,结合现场作业特点,健全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进场后15天内报安全部门备案。
  9.施工方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气(汽)等,应先由用工部门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同意后,按指定方式接入施工现场。如有特殊需要或使用路径变动时,也必须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变更。
  10.施工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特别要加强对有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的使用管理。如需借用建设单位工具或设备,应由用工部门向设备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场地的工具等运出大门,施工方必须持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签发的货物出门证明。
  11.施工方必须在施工现场配置性能、数量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如需借用消防设施、器材,应先由用工部门向建设单位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消防部门同意。
  12.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应和施工方保持有效联络,当生产中出现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时,生产部门应事先通知用工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停工、撤离。
  13.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要时安全部门可对施工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应知考核和现场应会考查。
  14.施工方行为不得影响建设单位正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化工厂区作业安全标准的规定及相关行业施工安全要求。在厂区范围内从事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插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和设备检修作业等的,必须先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接受监督。所有人员的作业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必须在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进行有可能对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设备等造成重大危险、危害的特种作业时,施工方必须先提出书面施工方案,包括具体安全防范措施,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同意不得施工。
  15.施工方在施工作业结束,撤离现场时,要保持现场清洁、整齐,运走所有废弃物、材料及设备,用工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16.施工方把其中部分工作转给分包商的,施工方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分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方和分包商之间应当就施工项目签订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方同时必须对分包商就本施工项目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严格施工安全监督考核
  1.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对施工方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并通知用工部门协助整改。
  在施工安全监督中,建设单位还要注意与工程土建、安装等方面的监理单位的密切配合,将监理单位也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何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对施工方的违章积分考核方法:即轻微违章(事故或危险情况极少可能发生的)1分/次,一般违章(事故或危险情况可能发生的)3分/次,中度违章(事故或危险情况可能发生的)10分/次,累计积分值达10分的,将责令施工方停止现场所有作业,进行适当的处罚,同时用工部门对该施工方的资格重新进行审定。
  建设单位各部门将施工现场检查的情况每月底前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进行积分考核。
  2.施工方在施工作业中影响建设单位正常活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部门组织各有关方召开事故分析会。
  施工方因违章造成建设单位财产和人员伤亡的,施工方向用工部门出具正式报告。
  建设单位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部门或人员,将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以上对外来单位施工的安全管理内容,经在有关工程建设实践中运用,取得较好效果,供化工企业工程建设中借监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