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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油厂的防火设计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

2005-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引言(1)

  近年来各地新建、扩建了许多浸出制造工厂(车间)。浸出法制油采用的6号溶剂油为易燃易爆物危险物品,并且有毒,因此,浸出车间属甲类生产建筑,防火防爆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极为严格。我们所在地区,几乎每个县级区域都有至少一个这样的浸出油工厂,并且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在参与这些厂房的防火设计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工厂在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和日常防火防爆管理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隐患,增加了厂房的火灾爆炸危险性。为了充分认识浸出法制油的火灾危险性,本文就浸出法制油的工作原理和工艺流程、火灾爆炸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等方面予以介绍。

工作原理和工艺流程(2)

  以花生制油为例。先用压榨制油取得花生饼,再用浸出法取出花生饼中的残油。花生经过杂物清理、破碎、轧坯、蒸炒、压榨等工序后所得花生饼,经破碎后直接进入下道工序浸出。浸出法制油是利用选定的有机溶剂浸泡花生饼,将其中所含油脂溶解出来成为混合油,混合油与饼残渣过滤分离,分离得到的混合油液体利用溶剂与油脂的沸点不同,进行蒸发、汽提,使溶剂汽化与油脂分离。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一般包括油脂浸出、湿粕蒸烘、混合油蒸发和汽提、溶剂冷凝和冷却以及回收等工序。

火灾危险性(3)

  6号溶剂油是目前国内油脂浸出生产通用的溶剂,其主要成分正已烷约占74%,环乙烷约占16%,另外还有少量的戊烷和庚烷,微量的芳烃。6号溶剂油为无色液体,不溶于水,能溶于乙醚、乙醇。闪点为-21.7℃,燃点为233℃,容易挥发,有刺激气味,其蒸气密度是空气的2.79倍,容易积聚在低凹处的地沟、地坑里,当溶剂蒸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1.25%~7.5%时,遇明火会引起爆炸。6号溶剂油还有一定毒性,主要破坏人的造血功能,刺激神经系统,吸入太多会引起头昏、头痛、过度兴奋而失去知觉,中毒的浓度为25~30mg/L,致死浓度为30~40mg/L,据此,浸出车间的生产类别属于甲类。
 
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4)

  1 浸出油厂消防设计的范围

  浸出油厂的消防设计除浸出车间及其防火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设备和电气设施外,还应包括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2 泄出车间与相邻厂房及距离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等处的防火间距

  因6号溶剂油闪点<28℃,爆炸下限<10%,故浸出车间生产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3.3.1注②⑤、第3.3.8、3.3.9条确定与相邻厂房及距离民用建筑等处的防火间距。另外,考虑到溶剂蒸气密度是空气的2.79倍,为阻隔溶剂蒸气外溢后沿地面向邻近建筑物扩散,同时为了防止外来不安全因素的干扰,在距离浸出车间外墙12m以外庆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体围墙,并列为防火禁区。

  3 溶剂罐和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

  6号溶剂油属于甲类储存物品,因此溶剂罐及罐房与四周建筑物、构筑 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1 设在禁区内的溶剂贮罐距离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不应小于8m,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排气措施,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地下的溶剂罐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3.2 设在禁区外的溶罐,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围墙与储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3 溶剂装卸场地在作业时,是溶剂蒸气释放源,因此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离不应小于30m,距离浸出车间、溶剂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分别减少到12m、5m。

  4 浸出油厂(车间)厂房的消防设计

  4.1 浸出车间应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旦发生爆炸,就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程度,不致于因主体结构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其防爆泄压设计应依据《建规》第3.4.2条,考虑浸出车间的爆炸危险性,车间的防爆泄压比宜采用0.1~0.22,当车间体积超过1000m3时,可以放宽至0.05。其次,为了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防爆泄压及人员疏散的需要,门窗要向外开启。

  4.2 车间内不得设地沟、地坑。因溶剂蒸气比空气重,泄漏后容易沉积,故施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施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4.3 为便于使用,减少建筑用地,浸出车间配电室允许与浸出车间毗邻设置,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墙隔开。为防止泄漏的溶剂蒸气窜入,配电室地面应高于车间地面1.25m。

  5 浸出车间水封池的设计要求

  浸出车间排出的污水可能带有溶剂或油污,特别是溶剂随污水排出,若遇明火即会造成火灾危害,外溢的溶剂起火后火势还会顺污水沟逆向窜入厂区和浸出车间,酿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水封池宜靠近车间,便于工人检查,一旦溶剂汉出,能及时发现。水封池应是多室结构,至少有三个分离室,保护高度不应小0.4m,使进入水封池的溶剂不至外流以或溢出。水封池的水封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的2.4倍,容器不应小于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同时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6 浸出车间电气设备的选择

  6.1 按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浸出用6号溶剂属II类A级T3组爆炸性物质。浸出车间及溶剂库按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区。

  6.2 浸出车间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一般应选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或ib)。其它器件亦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活动灯具还需要保护罩。

  7 浸出车间电气线路的敷设

  7.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严禁明敷绝缘导线,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采用经过消除管道内壁毛刺和管道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水煤气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2 电气线路不宜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型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7.3 电气线路应设有当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

  8 浸出车间的防雷和防静电

  8.1 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属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8.2 浸出车间宜设置独立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浸出车间内的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应有防止雷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措施。

  8.3 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应采用保持良好的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防止静电的皮带转动。

  8.4 灌装溶剂宜采用防静电的软管,如采用普通的非金属软管,应用铜线缠在软管外并接地,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2。装卸溶剂的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溶剂罐车在向油罐灌装溶剂时,为防止溶剂大量挥发和产生静电,禁止从高处向容器中冲击喷溅,应将管子插到油罐底部。

  9 浸出车间的消防设施

  9.1 车间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车间内宜选用泡沫、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其配置数量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9.2 浸出油厂应设置高位水塔或其他水源,其供水能力应满足突然停电时安全回收溶剂的用水需要。

  9.3 浸出生产使用蒸汽,故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部位应设置蒸汽灭火装置。

 
安全生产管理(5)

  1 禁区入口应安排门卫,非浸出车间当班人员禁止进入禁区。外来参观人员须指定专人陪同进入浸出车间,,并在参观前向参观人员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及其必须遵守的一切安全规章制度。

  2 在禁区周围应设置醒目的禁火、防火标志和告示。任何人进入禁区严禁带入火柴、打火机、非防爆型手电筒、闪光灯和其他能产生爆炸或火花的其他物品;严禁使用能产生静电的针纺织面料做的工作服装、帽子;严禁穿带铁钉的鞋;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

  3 浸出车间内带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等需检修并动用明火时,必须先彻底排除物料和溶剂,并确认车间空气和设备内部空气中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经责任厂长在准许动火通知单上签字后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才能将火源器材带入禁区进行检修;检修时,为确保安全要经常测试溶剂蒸气浓度。检修工作完毕,应及时将火源器材撤离禁区。

  4 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和车间内的所有接地装置及电缆相间绝缘,每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测量结果应符合规定要求。检测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归档,不合格的要及时检修或更新。

  5 要杜绝溶剂的跑、冒、滴、漏现象,并保持浸出车间的良好通风。当车间窑中溶剂蒸气浓度超过0.3mg/L时,应立刻检查设备、管道是否严密,同时进行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除出车间内的溶剂蒸气。

  6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电气专业人员承担。禁止在危险环境安装临时电缆、插座和照明灯等。

  7 浸出车间的每个工人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独立操作。

  8 送溶剂的汽车进入溶剂库区或临近浸出禁区时,排气管要加盖防火罩,停车后立刻关闭发动机。灌装或卸货完毕,等周围溶剂蒸气散尽后才能再启动发动机。

  注:浸出车间的消防设计和生产安全管理除本文所述外,还应遵守其他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