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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容器动火检修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

2005-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前言
  化工企业的容器动火检修作业不同于其它的焊接作业,大多数容器(塔、釜、罐等设备)所用化工物料都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据对化工行业中1055起死亡、重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容器的化学性爆炸和中毒窒息事故占事故总数的20.29%;死亡人数占总人数的41.38%,均占事故类别和死亡人数的首例。容器检修前,若残留可燃性物质和爆炸性混合物处理不彻底,则施焊作业过程中就会引起燃烧爆炸(在焊割过程中所产生的热量要远远大于引燃大多数可燃物质所需的热量,氧—乙炔焊割最高温度在3000~3200℃,电弧温度都在3000℃以上),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化工容器动火检修过程中除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以外,还存在着窒息、中毒、对呼吸系统影响等职业性危害。

  2 预防事故技术措施
  2.1 置换处理
  2.1.1 指动火检修前用惰性气体置换容器内的可燃爆物料,如氯气中含氢气、氢气中含氧气都会增加爆炸的危险性,但如果爆炸性混合物中所含的惰性气体量增加,混合物就不会再爆炸,这是由于惰性气体加入混合物后,使可燃物分子与氧分子隔离,在它们之间形成了不燃的“障碍物”。正确的置换方法是用氯气置换出可燃气体,然后再用空气置换出氮气,使容器内含氧量达标(18%~21%)。
  2.1.2 蒸汽吹扫
  容器由于盛装物料的不同,长期使用,其内壁尤其是各连接处有大量的污垢,可燃、易燃介质被吸附在容器内表面的积垢上,由于温差和压力的变化,可燃气体会陆续散发出来,而引起动火条件的变化,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用蒸汽吹扫。在蒸汽吹扫过程中,应避免时间过短,而带来的虽是取样合格,但过一段时间后,残留物会继续蒸发产生可燃蒸汽达到爆炸范围的结果。
  2.2 通风
  为了保持容器内有足够的氧气,需将容器的人孔、手孔全部打开,保持自然通风状态或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可用氧气作通风手段。
  2.3 系统隔离
  一个容器设备往往有多处通过管道与其它设备相连,但常开的一些阀门易在阀门处沉积杂物工由于腐蚀使阀门不能关严而产生内漏,使本来已经吹扫干净的容器又有可可燃物。隔离方法一般均采用盲板将与之连接的进出管路截断,使其与生产的部分完全隔离,需注意:
  a.盲板应保持密封性好,严密不漏气;
  b.盲板应有足够的强度,符合生产工艺条件要求;
  c.根据物料性质,应满足防腐要求;
  d.拆卸与容器相连的一段管线。
  杜绝用关闭阀门代替与生产系统其它设备、管线隔离的做法。
  有机械搅拌的容器,还需严格执行电气作业的有关规定,在操作开关处实施“挂牌制”,严防误操作而造成事故。
  2.5 对一些没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容器,应根据物料的性质,在条件变化时,特别是施焊过程中,区别对待以防由于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
  如,硫酸贮罐的动火作业,在常温下浓硫酸与铁不反应,但在较高温度下会发生反应,温度越高,反应越快。在补焊作业时,由于温度升高,使受热的钢板与罐内剩余浓硫酸反应生成氢气。
  氯容器的动火作业中,严防“氯火”现象,等等。
  2.6 化工企业容器的动火作业,还可根据实际的工艺条件和环境采纳水封切断气源;待容器注入清水,使爆炸性混合物空间最小,以及对保温层的防火和严禁补焊未开孔的密闭容器等措施,做到隔离可靠,确保作业万无一失。

  3 管理措施
  3.1 严格执行原化学工业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99条: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266条: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的办证制度。
  办理动火证,是防止发生事故的关键一环,是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一个过程,不仅要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的数据、分析人、动火时间和地点、动火人、批准人等内容,而且还要注明动火的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在确认的前提下,逐级审批。
  3.2 容器内的动火作业应履行监护人制度,落实监护人责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同时要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器具,杜绝其它事故的发生。
  3.3 除补焊检修作业外,使用砂轮磨削、非防爆电器的使用等也同视为动火作业,应办理有关作业票。
  在落实以上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基础上还应严格执行原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对各项措施要全面落实,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化工企业容器内动火检修作业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