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的密度比空气大,其相对密度d=1.55~2.08(空气等于1),故在低于地面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输送和使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很容易在地下积聚,当达到一定的浓度并迂明火后,便会产生爆燃事故,故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和使用液化石油气。
近10多年来,国内深圳等城市的多栋商业建筑受条件限制,已开始在地下一层输送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在修订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时,也收集了一些国外标准和法规,现将国内外情况介绍如下。
一、国外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1、美国国家标准《压力管线规程》STD·ASME·B31—1985(1999):设有强制通风时,LPG系统可设置在地下室。
2、日本消防法、燃气事业法和液化石油气法对特定地下街、地下室等部位使用城市燃气和液化石油气时报警器的设置规定,详见日本《燃具安装标准及实施指南》—1995。
3、日本通产省28号告示(1986)对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规定,详见日本通产省《特定燃具安装、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集》。
二、国内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报批稿规定
5.4.1—1规定: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GB50045—95(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规)规定
4.2—2规定:除液化石油气做燃料的锅炉外,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3、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规)报批稿规定
(1)、10.2.22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时,并应有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时。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间、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安全和卫生要求。
9)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要符合下列要求:
a.只限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使用的厨房烹调设备,其单个厨房内烹调设备的总热流量不应大于1MW(80kg/h—LPG),并应使用低压燃气。
b.电气设备应防爆。
c.应有防止向其他部位泄漏的措施。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无窗半地下室、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2).10.5.3规定: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入管应设球阀等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CO浓度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6)通风量应满足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a.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时。
b.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c.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3).10.5.6规定:商业用户中锅炉房和冷热水机组(直燃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款(略)。
2)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三、国内燃规与建规和高规的协调意见
1、燃规、建筑和高规均规定液化石油气的锅炉(含冷热水机组)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无内容矛盾。
2、产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与燃气爆炸下限有关(见《建规》报批稿表3.1.1),如危险性按燃气爆炸下限拆算时,液化石油气的危险性要比天然气大5/2=2.5倍;当锅炉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取1T/h,总热流量为1MW(80kg/h-LPG)。
3、美国、日本等国外标准、法规规定:地下室设置机械通风、泄漏报警、自动切断等安全装置后允许使用液化石油气。
4、国深圳等城市的娱乐餐饮业在地下一层使用低压液化石油气,已正常运行10多年,并制定出可行的安全措施。
5、综上所述,《燃规》报批稿根据国内外情况,规定了在地下一层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必须满足规定的限量、限压和安全装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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