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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油化工设计中安全标准、规范使用的要点

2005-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引言(1)

  每项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安全标准规范。设计院编制设计文件,生产企业、地方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部门审查设计文件,都要以国家、行业的安全标准规范为依据。一方面,石化厂安全内容涉及面广、标准条款繁多;另一方面,如果设计时就没有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性,工艺方案、大型设备、装置布局等重大事宜一旦确立之后,再发现问题往往很难整改,将会埋下重大隐患。所以,在设计文件中,如何系统、科学、正确地使用安全标准规范,是石化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和政府安全消防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繁多的、纷杂的标准条款进行归纳分类,提出化工项目使用安全标准规范的8大技术要点。

正确选用标准规范(2)

  标准有修订周期,所以初步设计文件中要采用最新版本的标准,同时,选用标准目录要齐全。对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讲,主要的安全标准有: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SH3047-9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7年版)、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另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还应选用GB12158-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SH3093-1999《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等。
 
谨慎选择厂址和布置(3)

  石油化工厂厂址选择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厂址选择不对,一定要坚决更改厂址,否则后患无穷。在地震断层和基本烈度九度以上的地震区、松土地段、山区或丘陵的窝风地带、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应避免建厂。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民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SH3093-1999标准表2.0.1,基本要求是大于500mm,避免毒物泄漏、火灾爆炸殃及居民。工厂应位于城镇、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安全间距的前提下,合理布置,节约用地。为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需要将生产装置、罐区、水电气公用工程、生产指挥中心等部署在不同的功能区。采取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人员集中场所(如控制室)、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如加热炉),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下风侧,避免生产区油气刮过来。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事故排放时火炬产生火雨刮到生产区。要对照GB50160-92标准的表3.1.7逐项计算核对罐组、火炬、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房、工厂、铁路线、公路、高压线等厂外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在20~120m以上。

保证安全间距(4)

  因为初步设计时要选定工艺线路,确定炉、塔、罐、大型机组的生产能力,决定控制室、厂房、配电室及各种大型设备的位置,所以安全间距是初步设计审查的关键内容。

  GB50160-92标准中表3.2.11列出装置、罐区及厂内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需要逐项计算核对。主要有装置与装置之间10~30m以上,装置与罐区(装卸站)之间15~60m以上,铁路线及物料运输道路与装置设施之间10~25m以上,加热炉等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与装置设施之间15~60m以上。

  装置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建筑之间的安全间距按照GB50160-92表4.2.1核对。一般控制室与设备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5m,加热炉等明火设施与压缩机房、储罐的间距在15~22.5m以上。
 
确定安全性的生产工艺(5)

  按照SH3047-93标准第4章至第7章,对生产工艺的本质安全性进行核对,如果生产工艺本身就存在缺陷,会给生产装置埋下灾难性隐患,所以生产工艺的安全性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如炼油厂催化裂化装钝化剂时应采用负压吸入方式;延迟焦化焦碳塔的吹汽、冷焦放空气应进入回收系统。制硫含硫化氢尾气应送焚烧炉焚烧。乙烯厂环氧丙烷装置液氯应使用气化器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经水洗处理,烯烃厂溶液聚合法和本体聚合法的烯烃装置应使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作干燥和输送介质;本体法聚苯乙烯装置的熔融聚合物应经真空脱除挥发物,切胶应在氮气保护下进行;聚氯乙烯树脂浆料离心分离前要经过真空脱除单体。橡胶厂丁二烯回收系统应将氧含量不合格的回收单体排至火炬;装置内不应设氢氰酸储罐。化肥厂渣油系统应设循环回路吹扫系统。
 
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道路(6)

  GB50160-92对消防道路、消防设施进行了要求,建筑物消防设施需按照GBJ16-87设计。另外,还有《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标准可供参考。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按行车路程计应小于2.5km。消防车辆应以大型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消防站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四周应设环行消防车道,消防道路路宽大于6m,转弯半径大于12m,净空高度大于5m。对于生产装置,当装置宽度大于60m时,应设贯通式消防通道,通道宽度大于4m、净空高度大于4.5m。罐组内一般储罐不应超过2排,罐组周围需有环行消防通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为0.7~1.2MPa。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消火栓之间的间距需小于60m。消防用水量应为90-450L/s,用水量应对照GB50160第7.3.6条设计。消防池的容量也应核算,对于工艺装置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大型可燃液体储罐、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需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容积大于100m3的液化烃储罐需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保证构筑物安全(7)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外。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作、洞口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对于化肥合成、炼油加氢、乙烯裂解等爆炸危害力大的装置,其面向装置一侧宜为防爆墙。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至少为2个。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如乙烯、氢气压缩机厂房等,宜采用轻质屋盖以利于泄压,门、窗、轻质屋盖、轻质墙的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应为0.05~0.22,爆炸威力强的厂房,应大于0.22,应设排风设施,屋顶应有通风口。

  单层钢框架的梁柱、多层钢框架10m以下的梁柱、加热炉钢支架等应覆盖耐火层,耐火层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应使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电器防爆设计(8)

  电器防爆应执行GB50058-92。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装置、罐区,按照第2.2.1条-第2.3.19条绘制出爆炸危险区域图,划出0区、1区、2区,根据不同区域选择相应的本安型、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等电器设施。有爆炸性、可燃性粉尘的环境,按照第3.2.1条~3.3.2条绘制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图,划出10区、11区,根据不同区域采取相应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