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基本要求

2006-03-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主要内容是:
1. 本工程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2. 本工程(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 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5.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及紧急情况安全防范自救;
6.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二、进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1. 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 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 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5. 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三、新工人安全须知
1. 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 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 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 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 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 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 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 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 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 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 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7. 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
18. 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 不准在井架提升后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切断电源。
20. 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 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 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N,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20 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 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 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 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 高空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 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检检查一次。
(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4)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5)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四、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一节施工现场
第一条:参加施工的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品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十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
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
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十九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二十一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节高空作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二十四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施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二十五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二十六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二十七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季节加工
第二十九条: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十一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五、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 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2m 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 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六、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 在建工程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七、起重吊装“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八、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