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狠反习惯性违章,提高全厂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做到“三不伤害”,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范围
1.1 本规定规定了反习惯违章奖罚管理有关事项。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干部职工。
2.总则
2.1 班组要有明确的安全目标。班组要从抓不安全因素着手,制定控制异常、未遂及防止人身轻伤的安全措施,并要组织全体成员学习签字,做到人人皆知。做到个人无违章,设备无隐患,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
2.2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把安全措施真正落实到干活人的身上。
2.3 分厂(分公司)厂长、经理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大型操作(作业)、危险作业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到位标准到位,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3.奖罚管理内容
3.1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成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的带头人,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要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抓习惯性违章,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3. 各级安监人员抓习惯性违章,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3.2. 奖励条件:
3.2.1. 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2.1.2主动及时地发现重大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
3.2.1.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3.2.1.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
3.2.1. 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地安全先进个人,安全优秀班组长,优秀安全监督人员。
3.2. 奖励标准:
3.2.2. 避免群伤、群亡,奖励2000-10000元;
3.2.2. 避免人身死亡,奖励500-3000元;
3.2.2. 避免人身重伤,奖励300-500元;
3.2.2. 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奖励200-1000元;
3.2.2. 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奖励200-1000元;
3.2.2.
避免一般事故,奖励50-200元;
3.2.2. 避免障碍,奖励20-50元;
3.2.2. 百次办票无差错,电气千次操作无差错,人均奖励50元;
3.2.2. 其它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奖励200-1000元;
3.2.2.1 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事迹突出者,奖励200-500元。
3. 各类人员在发生下列违章行为时,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3. 违章指挥、安排工人冒险作业;
3.3. 违反规程无票作业、无票操作,无证驾驶;
3.3. 签发的工作票、操作票或已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有严重错误;
3.3. 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不提问;
3.3. 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正确实施,漏洞较大的;
3.3. 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3.3. 高处作业现场、容器内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3.3. 专职监护人没有进行不间断监护,擅自脱岗;
3.3. 不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
3.3.1 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
3.3.1 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3.3.1 检修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违章作业;
3.3.1 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随意作业的;
3.3.1 吊斗载人作业不设安全附绳;
3.3.1 不执行唱票复诵制,办理工作票不到现场,代签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组成员详细交代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交底栏上代签名的;
3.3.1 私接、乱接电源;
3.3.1 在应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地点动火,而没办理动火工作票;
3.3.1 无专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3.3.1 乙炔瓶和氧气瓶混放,安全距离不够;
3.3.2 检查转动机械的女同志长发不盘在帽内;
3.4.2 燃料机车连接员跟钩不到底;
3.4.2 跳越或钻越火车、输煤皮带;
3.3.2 接班前不检查设备,信用交接班;
3.3.2 危险作业点不设围栏和安全标志;
3.3.2 登梯作业,梯子不合格,无人扶持和监护;
3.3.2 现场工作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如:穿高跟鞋、拖鞋、穿短裤,女同志穿裙子,不戴防护眼镜、赤膊光背作业、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等;
3.3.2 登杆塔前不核对线路标志名称、误登带电线路;
3.3.2 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
3.3.2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3.3.3 不预演、不核对模拟图板、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倒闸操作,不按操作顺序操作;
3.3.3 违反规定使用万能钥匙解除防误锁;
3.3.3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3.3.3 擅自拆除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和相邻带电设备“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
3.3.3 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
3.3.3 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
3.3.36 在防火禁区随意动火、吸烟、汽车在油库加油不熄火;
3.3.37 起重作业现场不设专人指挥;
3.3.38 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
3.3.39 未按规定办理爆破手续,或爆破时安全员不在现场;
3.3.40 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动工具、设施应装设漏电保安器而未装设;
3.3.41 不按规定电压装设行灯或将行灯变压器放在金属容器内;
3.3.42 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
3.3.43 卸煤机、输煤机、吊车司机未按规定使用警铃;
3.3.44 在同一节车皮内卸煤机与人同时作业的;
3.3.45 人与潜水泵同时在一排水作业点内作业的;
3.3.46 施工项目没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大小修项目没有安全措施或未认真交底及实施;
3.3.47 施工、作业、操作前未做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工作;
3.3.48 各级领导在检查生产工作时不检查安全工作,发现违章不及时纠正。
3.4 凡发生上述所列违章表现之一者,厂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节罚款50元,直至下岗5至10天,学习“安全规程”学习期间除违章罚款外,不得综合奖,拿下岗岗位工资。“安规”学习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准重新上岗,并将其记录安全档案,考试卷交安监部备查。一个月内发生第二次违章时,下岗一个月,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报全厂,按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经济和待遇上的处罚。
3.5 凡下岗者下岗期间不得奖金,执行下岗工资。下岗期满需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3.6 凡违章被厂、省公司查处的班组,除违章人员按规定处罚外,取消年末个人、班组评比资格,班组降级,并每人次处罚违章者所在二级单位100—500元。
3.7 各班组自己检查发现的违章必须及时纠正,在周安全活动日上班长讲评,个人做检讨,并按本规定处罚,不再重复处罚。班组未认真查处违章,而被上级检查发现有违章的,对该班组按本条中罚款额加倍处罚。
3.8 因违章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由责任者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造成损失财产价值的0.5—5%。
3.9 因本人违章造成自身伤害,同样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3.10 班组安全员、分厂(分公司)安全专工、安监部安监人员为违章监督人员。各级领导及各专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负有制止违章的责任,发现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视为违章。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11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班组,在施工、检修、运行、维护现场,发现违章应立即制止,并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给班组。本单位领导及其他人员发现违章,由班组安全员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班组要认真登记上报。
3.12 各级单位建立违章违纪登记簿,每月要对本单位违章表现处罚情况如实登记,每月初前将“违章月报表”报本厂安监部。
3.13 对违章的罚款,厂收回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使用。各单位对违章者罚款,由安全员掌握作为本单位安全奖励使用。
3.14 由于违章给他人造成伤害,按责任追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3.15 集体公司发生严重违章停止在厂内施工半年。
4.检查与考核
4.1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4.2本规定解释权归厂安监部。如有与国家法律、政策;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则按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4.3 本规定由安监部和有关单位负责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