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涉及建设施工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
2006-08-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任何单位、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进人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质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6.禁止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安装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昨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安全消防机构。
10.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